光電場闖淺山事件再添一樁。上下游報導,光電業者普登科技規劃於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闢建一處7.6公頃的地面型光電場。石虎保育協會擔憂將影響石虎棲息環境及生態廊道,因此發起網路聯署,要求縣府嚴格審查,「讓光電種在正確的地方」。
對此,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則表示,不會忽視石虎保育,此案將主動徵詢農委會林務局的意見。未來則會考慮增聘生態專家委員,將環境議題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審查程序。至於開發單位普登科技,《環境資訊中心》記者去電詢問,公司不願證實相關消息,未做出任何回應。
7.6公頃銅鑼光電開發案 位於重要石虎棲地範圍
石虎保育協會指出,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有一處7.6公頃的光電開發案,位於林務局調查的重要石虎棲地,也是苗栗縣三義、銅鑼與苗栗市、西湖、後龍等淺山地區,石虎族群交流的重要廊道,一但開發將使石虎棲地破碎化。
石虎保育協會表示,該淺山地區西側有台鐵及台13線道路、南側則有高速公路,已形成屏障阻礙石虎穿越。2015年至今,光電場預定地半徑3公里範圍內已記錄到四起石虎路殺事件,2019年也曾發現有一隻石虎遭到犬殺,顯見當地有石虎活動,且生存已受人類活動影響。
石虎保育協會秘書長吳佳其表示,由於2公頃以上光電場無須經由生態專家審查,負責該案的苗栗縣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重點將以都市規畫為主。因此協會即日起發起網路連署,訴求該案場退回,避免影響石虎棲息地,讓光電種在正確的地方。
農委會去年新制上路 2~30公頃光電申請案由地方審查
為推動再生能源,全台各地出現愈來愈多光電場,卻引發水土保持、與農爭地、生態保育等疑慮,農委會於2020年8月1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範「2公頃以下」小型光電場,除非是被包圍、夾雜之零星農地,否則一律不予同意;「2~30公頃」光電場,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辦地方縣市審查,但需取得農委會同意文件;「30公頃以上」大型案場,則由內政部都委會審查。
不過,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在新法上路前即送件的案場仍適用原規定,其中「2公頃以下」的申請案,苗栗縣就已有200多件。
為此,苗栗縣政府領先全國,建立「2公頃以下」的農地變更光電「三階段審查機制」,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將生態保育納入審查重點;然而該機制無法規範「2公頃以上」案場,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批評是「抓小放大」。
民團批「抓小放大」 縣府回應:審查制度不同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對此澄清,並非抓小放大,而是在法規上有不同的審查制度。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表示,農委會2020年8月1日修法前送件的「2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光電場,僅須主管機關,即苗栗縣政府同意即可施工,但考量到苗栗縣的石虎生態問題,苗栗縣開全國之先,與保育團體、業者及專家共商「三階段審查機制」盼替2公頃以下的小光電把關。
至於銅鑼鄉竹森村7.6公頃的光電場,該案是2020年8月1日修法前送審的200多個案件之一,也是唯一屬「2公頃以上」(2~30公頃)的案子。
苗栗縣工商發展處解釋,「2公頃以上」的光電案場,除經主關機關同意外,須要再依法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由於該案已取得主關機關經濟部的同意,面積也不符合2公頃以下,不適用苗栗縣「三階段審查機制」。另外修法不溯及既往,也無須提供農委會同意文件。
縣府承諾 增聘生態保育專長委員
此案將進入苗栗縣區域計畫委員會,由「專責審議小組」委員會審查。審查委員由政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針對開發計畫的交通、土地使用、環境等項目進行審查,雖然無須農委會同意,仍需經縣府農業處等各單位同意。
苗栗縣工商發展處坦言,審議小組成員目前沒有生態保育專家,「但並不會忽略這個項目,絕對會考量石虎保育議題。」
縣府表示將主動諮詢林務局的意見,希望提供生態保育建議,也考量在下一屆專責審議小組中,增聘具有生態保育專長的學者委員。
保育團體:持續推動連署 盼苗栗縣府強化資訊公開
石虎保育協會表示,肯定縣府增聘生態專家擔任審查委員的作法,並建議內政部區委會及其他縣市比照辦理,讓非都土地在進行變更時,生態與環境保護議題也能有足夠的討論。
石虎保育協會將持續推動連署,直到確認專責審議小組充分考量石虎帶來的影響以及該案場對石虎族群的重要性。連署結果也將送交給苗縣區委會參考。
吳佳其補充,縣府自訂的「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光電三階段審查機制,雖立意良善,但希望強化資訊公開,「把送審的案場地點、面積公開,以利民眾了解」。
根據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告的三階段審查機制進度,今年1月13日前已召開5次會議,共審查52件,其中20件修正後通過、15件修正再審,另有17件因位於生態高敏感區,需提出生態環境友善的具體作為後再議。
農委會:修法至今尚未同意任一「2~30公頃」光電場
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王玉真表示,2020年8月1日修法過後的「2公頃以下」申請案原則不予同意,「2~30公頃」則由地方審查,但需農委會同意,然而「修法至今農委會尚未有同意的光電場」。
王玉真說明,農委會同意的流程主要是看開發場址所屬的業務單位,例如林業用地就須經林務局同意、農業區則須經農糧署同意等,主要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來審查,重點還是在開發行為對農業生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