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光電開發頻頻爆出爭議,昨(15)日環保署第437次環評大會,環評委員朱信提出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臨時動議,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或設於特定區位的光電案場須實施環評審查,獲出席13位環委全數同意連署。環保署則表示,將在今年啟動「光電進環評」研商作業。
規模超大卻不用環評 環委質疑標準不一
我國再生能源佔比持續提高,不少光電開發案卻引起社會爭議。環保署目前僅規定位於重要濕地的光電案場須環評,朱信表示,離岸風電及一定規模的陸域風電都必須實施環評審查,同屬綠能開發的光電卻僅限於重要濕地,有標準不一的疑慮。
朱信更說,台灣已有占地230公頃、裝置容量達270MW的「巨大」光電案場完工,位於彰濱工業區,卻完全不用環評審查;相較之下,環保署認定標準中僅規範,達1或5公頃的開發案、或裝置容量10或20MW的電廠必須辦理環評,排除大規模光電案場,並不符比例原則。
此外,目前2公頃以上的農地光電開發由農委會審核,朱信表示,太陽能案場的設置涉及光害、污染、生態、廢棄物等諸多層面,若僅由單一部會審查,恐怕觀點侷限、力不從心,近期爆發的爭議也顯示出此問題。
13名環委連署支持光電進環評 環保署:今年啟動研商
朱信的提案獲得與會13名環評委員全數簽名支持。環委張學文表示,業者在荒地或濕地上大規模開發光電,對環境一定會有影響,案場雖然會經過其他部會檢核,但仍需要環保署環評審查把關。環委陳美蓮則提到,光電設置對於飛航安全、整體景觀都有很大影響,環評審查應能有效管理。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會後接受媒體聯訪指出,太陽光電和火力、核能開發案不同,營運期間沒有空污、水污問題,但部分案場大規模開發的累積效應的確需要評估。環保署在2021、2022年與地方政府、能源局討論光電環評議題就發現,爭議案場常有環評以外的解方,如苗栗銅鑼竹森光電案場涉及石虎保育,就有相關保育小組協助處理,相關流程應避免疊床架屋。
劉宗勇指出,自我國實施環評制度至今,認定標準已隨環境、時代變遷修了10多次,針對委員提出的光電環評議題,也會在今年啟動研商作業。
環委朱信則表示,自己過去已在環評會議中三度口頭提出「光電進環評」,都未獲環保署正面回應;此次提出書面資料、並有其他環評委員簽署支持,呼籲環保署接納環評委員意見修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