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日前監測台南永揚垃圾場附近水井,發現水質中含有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氯甲烷」、「甲苯」。另外,多口監測井測到的砷、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氯鹽、總有機碳、鐵、氯乙烯、氯仿,都已超過第一類地下水汙染監測基準。(註1)
台南環盟4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列席說明,然而環保署搶在記者會前發布新聞稿,指環盟設置的監測井不標準,且拒絕出席記者會。
立委田秋堇痛批環保署「不敢面對自己的報告」(這份報告是環保署監測的官方報告)。環盟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設井錯誤,且願意再自費挖一口井,請環保署派環保人員在場監工,再請環保署重新採水樣,以召公信。
等到水源汙染才要管,要環保署何用?
前環盟理事長陳椒華表示,水源區附近有大大小小的湖泊,監測井有一口超過砷管制標準(每公升0.056毫克,第一類地下水汙染監測基準是0.025,管制標準是0.05毫克)。還有許多汙染及致癌物質已超過第一類或第二類地下水汙染監測基準。
陳椒華表示,關係大台南地區飲用水安全,主管機關依法應重視(註2)。民眾有「權」要求「安全飲用水」,政府有「責」管理與監督「水源安全」,不容輕忽卸責。要求政府及自來水公司儘速進行汙染調查,否則等自來水都髒了才要處理,上游水源都不管,那要環保署何用?
第一類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的地下水
第二類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指第一類以外的地下水
台大醫師:砷會引發烏腳病,對膀胱癌、皮膚癌有嚴重影響
台大醫師許立民表示,為什麼要畫水源保護區?就是整個區都要乾淨。但令人遺憾的是,環保署在烏山頭水庫附近的監測井,已測到砷含量每公升0.056毫克,而且這個井的位置在174號道路線以南,已進入水源保護區。
砷過去30年在台灣西南海造成非常嚴重的烏腳病,政府花了很大心力才解決。砷除了會引發烏腳病,還對膀胱癌、皮膚癌都有很嚴重的影響。
另外,監測井中還發現致癌物質氯甲烷、甲苯,這些物質短期內對人體可能沒傷害,但如果每天飲用,令人擔心對神經性、呼吸道、對胎兒可能都有影響。
許立民指出,現在烏山頭集水區內測到砷含量超過監測基準兩倍,衛生署必需出面澄清影響有多大?有多少口井有砷、烏山頭水庫內的水有沒有砷?砷從那裏來的? 另外水公一直強調自來水中沒砷,但究竟是水中真的沒有砷,還是水公司用了很大心力把砷處理掉,這些問題不應由人民回答,應由環保署、衛生署、水公司來回 答。
監察院受理調查
環保團體拜會監察院,由監委錢林慧君接受陳情,她認為水源區監測井發現砷等致癌汙染物質,相關單位應責無旁貸盡速調查釐清。她預計成立專案調查,並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及環保團體討論。
環保署只會躲在後面寫新聞稿罵人
田秋堇表示,團體發現水質有問題,環保署到現在才是駝鳥政策,身為全國環境保護監督單位,對汙染應抱著「寧可信其有」的態度先嚴格檢查評估,而不是第一時間跳出來否認,這只會造成民眾更加恐慌。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表示,她身為一個媽媽,孩子現居住在台南,聽到這 個消息覺得非常惶恐,但很疑憾看到環保署的回應只有寫文章把環保團體痛罵一頓,讓大家非常憂心。環保署應該跟環保團體站在一起悍衛土地安全,沒想到連列席 記者會都不來,「環保署真的把自己做小了」。
乾淨飲用水是基本人權
台灣環保聯盟理事長王俊秀表示,乾淨飲用水是基本人權,過去高雄飲因為用水有問題,民眾長期買水喝,被視為「環境難民」,如果政府不重視烏山頭水庫飲用水安全,未來五都之一有一都(台南)也會變成環境難民。
王俊秀表示,環保團體舉證飲用水危機,如果官方說沒有,那官方必需舉證沒有,未來環盟不排除提起公民訴訟,請對方舉證沒有汙染。水源不應該成為亂丟垃圾的 地方,特別是永揚垃圾場位於水源區上游。過去台灣癌症增加很多,跟土地、水源不乾淨有關係,水源的重要性應回到生命泉源的層次。
註1:
永揚垃圾場申請在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設置,由於垃圾場有斷層通過,當地地下水豐沛且流向烏山頭水庫,台南環盟以及當地居民組成「搶救烏山頭水庫自救會」監督多年,這次是首度發現監測井有列管毒化物。
台南環盟去年自費沿著北勢坑斷層,於烏山頭水庫水源區設置4口監測井、水源區北方500公尺內設置8口監測井,總計12口深度井(深度20~30公尺)。
事後環盟要求環保署採樣台南環盟挖的12口井、以及永揚公司垃圾場內原本自行挖的10口井、場址鄰近村落4口民井之地下水,總計26口井。
環保署回應,這些井測到的有機物都微量,只超過「監測基準」,遠低於「管制標準」。強調,去年檢測永揚場址民井以及龜重溪灌溉水質都未受影響。
環保署強調,即使發現有機物,但這些有害物質是否會流向烏山頭水庫,未來還要再由環保署組成的專家會議(2月11日再度舉行)中再釐清,當地是否有地下水,以及地下水是否流向烏山頭水庫,再決定後續如何處置。
註2:
依下列各法,人民有權要求安全水資源(台南環盟提供):
1、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消保法第7-1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
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水汙染防治法第36條第2項:砷為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
4、飲用水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
5、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6、自來水公司組織章程第3條:供水處應進行水源保育、管理...
7、自來水公各區管理處組織章程第2條:台灣自來水公司各區管理處掌理:水庫集水區與水源保護區保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8、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汙染防治法事業、汙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汙)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9、放流水標準:第二條,事業汙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適用於廢棄物掩埋場:懸浮固體:50 mg/L
本文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