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深海寶石珊瑚受中國旅客歡迎,價格節節高漲。然而,寶石珊瑚生長極慢、恢復力差,主管機關漁業署遭質疑「放寬」開採執照規定,又再次引發保育與漁民生計爭議。
此 珍貴資源如何永續?17日於「2014太平洋產寶石珊瑚國際研討會」中,來自各國的學者,提出了該國的研究結果與管理經驗。此研討會由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 公會、台灣寶石珊瑚聯誼會主辦,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邀集台灣、義大利、日本等寶石珊瑚利用國之相關學者與會,分別於17、18日發表生態、經濟等研 究主題。珠寶公會指出,相關成果欲開啟對話可能,做為台灣未來管理、研究之參考。
漁業署:落實嚴格管理 創造經濟效益
面對修法開保育倒車的批評,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表示,雖然尚不清楚生態影響,但深海珊瑚是會再生的資源。目前為止,皆採「預警」方式,落實法令,進行嚴格管 理,如開採區為5區、限制漁船數量為60艘、每年每船捕撈量不得超過200公斤,另有海巡於海上、岸上執行查核等。執法帶來的經濟效益,明顯反映在珊瑚價 格上,平均單價自2009年每公斤2.7萬,2013年已至22.5萬,成長了8倍。
對此,綠色和平海洋保育專案主任顏寧認為,雖漁業署和業者強調一切合法,但從數據上看來,目前寶石珊瑚年平均捕撈量為3公噸,而法規卻訂出6公噸的容許值,需有更多科學評估支持年捕量的限額。
而野生物貿易研究會(TRAFFIC)台北辦公室計畫主任吳郁琪指出,根據世界糧農組織(FAO)統計,2000~2011年,台灣寶石珊瑚的年平均捕撈量超過9噸,約佔18%,名列全球第1,與漁業署提供之數據差異甚大,不知原因為何?
義大利:水肺潛水採捕 誤捕率低
義大利比薩大學生物學系教授Giovanni Santangelo與團隊,在地中海西北海域調查商業販售用之地中海紅珊瑚(Corallium rubrum),量化了珊瑚群尺寸、年齡與性別結構,發現雖然繁殖力不錯的地中海紅珊瑚無全球滅絕風險,但Giovanni Santangelo教授指出,過度捕撈已使族群異常死亡的頻率增加,可能導致地區性的滅絕,甚至經濟層面的滅絕,意即資源難以恢復,喪失經濟效益。
Giovanni Santangelo教授表示,地中海的捕撈以水肺潛水(SCUBA)法,可精確選擇容許採摘的目標,避開較老、較大,應受保護的寶石珊瑚,與台灣採取的纏繞網方式不同。但最近,也常有漁民提出不潛水,想改用水下無人載具(ROV)直接進行捕撈的要求。對此,Giovanni Santangelo說,ROV雖然很有效率,卻容易高估珊瑚的大小,這樣的方式太具破壞性,他建議此法應限用於調查,而非捕撈。
其 他管理措施如:限制捕撈個體大小、採取輪作策略等,利於區域執行保育。Giovanni Santangelo舉薩丁尼亞島(Sadinian)為例,2006年,地方政府發出38張捕撈執照,2007年停止珊瑚捕撈,2008年再度開放,但 須遵守以下限制:1.不超過20張執照、2.每張執照的日捕撈重量為2.5公斤、3.珊瑚體的直徑不得小於10公釐(可容許20%的誤差值)、4.捕撈深 度至少超過80公尺、5.捕撈期為6/1~10/15、6.有好幾個禁捕區。
日本研究:寶石珊瑚恢復力弱 盜獵危害最急迫
與 台灣同樣身為太平洋寶石珊瑚利用國,日本也為了永續利用,針對寶石珊瑚的生態進行調查。立正大學地球環境科學部環境系統學系的岩崎望教授指出,人們對日本 寶石珊瑚的了解尚淺,連生長速率等基本認識都尚未建立。其研究顯示,寶石珊瑚至少需10~20年的恢復期,才能再長至可供開採尺寸。
在漁法方面,高知縣、鹿兒島以水下載具探勘,再以纏繞網網捕撈;岩崎望表示,雖然目前日本對於開採的尺寸、數量尚無明確協定,但研究確定寶石珊瑚的產卵期為7月,而高知縣即將該月列為重要保護時機點。
雖然海溫升高及海洋酸化都是造成寶石珊瑚死亡的原因,不過最急迫的,還是因珊瑚市場價格飆升,而愈發猖獗的盜採行為,尤以中國漁船非法越界捕撈最嚴重。
與Giovanni Santangelo教授意見不同,岩崎望希望將來能透過水下載具選擇開採目標,並畫定區域,輪流開採。針對盜獵,他表示中國、台灣、日本應合作,共同管理,才能落實保育寶石珊瑚。
(一)經農委會核准,取得兼營許可之漁船限採捕寶石珊瑚,兼營許可期間以1年為限。
(二)珊瑚漁船僅限台灣東北、東南及西南距岸12浬外之5處海域(總面積約7,811平方公里)作業。
(三)許可兼營漁船須裝設船位回報器且設定每小時回報船位,並依規定填寫及繳交漁撈日誌。
(四)珊瑚漁船僅准由澎湖馬公第3漁港及宜蘭南方澳漁港進出;出港前須完成申報,轉換作業海域時應先通報,進港時需接受檢查。
(五)每艘漁船捕獲量限200公斤,所捕撈珊瑚須於宜蘭縣蘇澳區漁會以公開方式交易,單船年出口量以120公斤為限。
(六)須配合漁政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出海檢查作業狀況,並隨時接受漁業巡護船及海巡艦艇海上登臨檢查。
(七)違反上述規定者,即廢止其兼營許可,並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八)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撤銷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並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