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協助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損私有歷史建築恢復其原有風貌,特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協助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損私有歷史建築恢復其原有風貌,特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者。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包括九二一震災地區歷史建築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為公有者。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災區地方政府辦理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禁治產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辦法所稱禁治產人,指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禁治產人。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指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基具設備、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為配合震災重建作業之進行,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救濟性住宅,系指政府無償借予符合一定資格列冊低收入戶居住之住宅。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臨時住宅,系指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災區居民居住之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