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