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基具設備、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