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居民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實施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受災戶臨時住戶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居民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實施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受災戶臨時住戶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辦法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農民受災戶合法房屋因震損拆除者。二、申請人無自用住宅及自用農舍者。三、該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在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者。 四、該農民受災戶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以一戶為限。

原住民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住宅重建,鼓勵受災戶於住宅重建時,營造與當地自然景觀及人文環境相調和之建築式樣,塑造原住民家屋優質、美觀之生活環境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臨門方案之臨門合約三四
住戶同意參加本更新重建計畫,惟因無法負擔全部或部分重建費用,經九二一基金會同意依「臨門方案作業要點」提供重建融資。如住戶未能依約清償重建融資或自備款融資之利息,或提前聲明不清償重建融資或自備款融資之利息,則九二一基金會有權依「臨門方案作業要點」選擇購買住戶依本更新重建計畫取得之不動產產權。九二一基金會提供之重建融資分成重建貸款融資(即「協助項目三」)與重建自備款融資(即「協助項目四」)兩項,前者以各該住戶參加本更新重建計畫應負擔之重建費用之百分之八十計算,後者則以各該住戶參加本更新重建計畫應負擔之重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參與本更新重建計畫之住戶可依個別需要,申請九二一基金會同時提供重建貸款融資與自備款融資,或僅選擇申請提供重建貸款融資。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
為執行「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使農村聚落之建築物能與自然景觀相調和,以塑造農村聚落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特訂定本要點。農村聚落內之住宅建築,以鼓勵配合具當地特色建築式樣興建為原則,傳統建築或歷史性建築鼓勵妥予維護保存。

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
本作業規範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作業規範以非都市土地中屬於農村聚落且不涉及鄉村區之社區更新、土地重劃、整體遷村及擴大檢討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為辦理範圍。

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
本作業規範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作業規範所稱之鄉村區重建,係指為安置受災戶需要,於非都市土地辦理設區重建,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者。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為辦理因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議者之最終鑑定,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作業要點
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為辦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安全鑑定,特訂定本要點。

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
本要點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規程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調處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事項,應設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