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
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
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
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者。
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