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2008年11月10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