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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毛小孩遇上生態保育:該在國家公園餵食動物嗎?

2015年07月17日
作者:陳民峰(國小自然科老師)

陽明山國家公園103年發生了兩起二級保育動物麝香貓,在人為餵食區附近疑似被野狗突襲致死。為此,內政部率先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宣告即將修改的6點規定,規範國家公園內不可餵食動物,並在公告期間尋求民眾意見。隨後動物保護團體質疑「想餓死貓狗」,樹黨中執委更是在自由時報上寫了一篇《麝香貓何以背負餓死浪犬之罪?》社論。生態保育圈認為動物權不該無限上綱,更有教授寫評論反駁


幼年的麝香貓。103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發生兩起二麝香貓在人為餵食區附近疑似被野狗突襲致死。圖片來源:農委會林試所

我們很慶幸,在有志之士之提倡下,台灣民眾對「動物權」的支持越來越高。能夠突破人類中心本位的倫理思考,是相當不易且可貴。但是隨之而來、浮上檯面討論的,則是流浪動物、野生動物之間衝突,進一步引發動保人士與生態保育團體的爭論。

我認為,每個生命個體都是獨特而重要的。「見他活物,宛如人命」,流浪貓狗是生命,然而野生動物也是生命,既是生命,則該平等看待。那麼當流浪動物真的侵犯了野生動物,我們要怎樣取捨呢?

生態觀點:原生動植物之保育是最大目標

保育與保護在意義上有很大的不同:保護是對個體之救贖,保育則是群體之存續。

這也是生態保育人士,與動物保護人士難以達到共識的主因。對於動物保護人士來說,每個生命最好不要犧牲,因此出現了「餓死數量多的,保護稀有的」這類不認同生態觀點的言論。

在自由時報的社論中,樹黨中執委簡嘉馨認為「麝香貓為存活因此背負起餓死貓狗的罪,太沉重了」。的確麝香貓的數量降低,主因可能在於過度開發,次因才是貓狗、道路車禍、農藥毒害。然而從陽明山的兩起案例來看,雖不該把麝香貓之死全歸咎於毛小孩,但毛小孩造成的威脅也是鐵錚錚的事實,應當對流浪動物問題做些規範處理。

貓狗流浪 成強勢外來種

動物保護人士應該認識一點:流浪貓狗,也就是這些外來種,是對於原生動物極度不公平的騷擾。

首先牠們更強勢,不自然因人為而出現在此,數量又因為餵食而得以滋長。野生動物受到了不該有的威脅,是無力反擊的弱勢群體。更重要的是,保育就是要維護自然環境,對象則是該地土生土長的生命群體,而不是流浪動物。

錯是錯在這些流浪動物嗎?真正可惡的是棄養毛小孩的不負責飼主,使牠們淪落郊荒。

但野生動物有罪嗎?真正可悲的是餵食在生態敏感區的愛心爸媽,讓野生動物活受罪。一部分的愛心施捨,卻造成看不見的殘忍。

總之千錯萬錯,不會是動物的錯,那到底是誰錯了?動保人士也許會反問保育人士:「那貓狗怎麼辦?為什麼要怪我們?誰來關心這些貓狗?」生態保育人士則會反問:「那野生動物怎麼辦?為什麼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傷害?誰來關心這些不是貓狗的動物?」

一來一問,一問又一問,簡直鬼打牆。都是珍貴的生命,理想上不該分貴賤先後,然而在一些特殊狀況中該有些取捨。此時是否有一套哲學價值系統可以做為參考依規呢?

有的!

以哲學調和動物保護與生態保育衝突

以哲學來講,面對這種難以取捨且有爭議的問題來說,「效益論」(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是較實在的解決方式。從效益論的角度來看,能夠創造最大快樂,或者說創造最大功益的,即為善。

若以此點來考慮,或許動保團體認為「應該優先保護流浪貓狗,因為貓狗數量比野生動物多,因此這樣子可以照顧到更多生命」。但是這種論點有幾個問題,首先國家公園本來就不該是流浪動物的放養地,保護對象根本搞錯了;再來如果以量而勝,則對於少數、弱勢個體不公平,將造成動物權益版本的多數暴力。

(一)辛格的偏好效益主義

想必動保人士應該熟悉這位大師,動物權的倫理理論泰斗,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對效益論提出了幾個修正。首先是打破「動物不該有權力」迷思,認為能感受痛苦者即有權力,動物也該歸在效益論討論範圍;次者則是「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認為效益論在某些特殊時候應有修正。在偏好效益主義下有兩大延伸:如果可以盡量不要限制對方的「影響最小偏好」、關懷弱勢與少數「少數不被犧牲」。

辛格的理論,若套用在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的衝突中,有兩個推論。

  1. 基於「影響最小偏好」

如果可以,為何要來影響生態敏感區呢?如果可以,能不能將這些毛小孩移到對於生態比較沒爭議沒危害的地方?進一步的來說,為什麼這些愛心爸媽不直接帶回去照顧,把毛小孩留在野外受盡風寒?

政府決策方面,可以不用消極的讓牠們餓死,應該積極的捕捉後隔離至國家公園外,一來即刻性的減少生態危害,二來可協助民間團體開放認養。這樣就能達到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的共解。

動保團體提出「欲對山區犬貓進行減量與管理的關鍵在於餵食志工」、「與第一線志工緊密配合,才能瞭解地區犬貓數量、出沒地點、犬隻習性」這種說法,相信生態保育團體也會相當認同。然而提出了「誘捕後節育」、「管理餵食」,根本就是多此一舉。

既已誘捕,何必放回,繼續造成當地生態危害?繼續餵食,雖說理想上流浪貓狗因為吃飽了而不會去攻擊野生動物,但實際上貓狗會為了戲謔而傷害野生動物。又說結紮後的貓比較沒有攻擊性,然而結紮狗的攻擊性卻不會顯著降低。以「影響最小偏好」來看,這些不必要的舉動還是徒增傷害。

政府只說不能餵食,沒說不能認養。因此建議動保志工,結合政府政策,將貓狗移出國家公園,避免在未來法規規範下這些貓狗被活活餓死。如果沒錢管理這些動物,可聯絡宗教團體,特別是有在提倡「救狗」的佛教團體,除了救狗一命,又護持野生動物,豈不是功德中的功德?

  1. 基於「少數不被犧牲」

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育功能有其必要性,維護生態原始原貌為主要任務,並且保育野生動物,特別是即將消滅的保育類動物。以此觀點來看,麝香貓等保育類動物是少數、弱勢,在保護的優先順序上本該高於貓狗,才能造成實質上的公平。讓我遺憾的,自由時報社論中出現「餓死數量多的,保護稀有的」文句,實在是獨尊貓狗的多數暴力思維。

(二)雷根的個體平等論

另一個既辛格後的動物權大家,雷根(Tom Regan),提出了「個體平等論」(the equality of individuals)。任何一個生命個體活在世上,必然與其他生命個體有互動。活命於世本無奈,無奈於必然會傷害到其他性命,因此世間活命皆平等。

雷根的個體平等論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觀念:衝突。流浪動物傷害到野生動物,這是出於本能、無可避免。然而我們在衝突時有些條件、優先順序,來調停這些衝突。雷根提出幾個原則:

  1. 「消除更糟原則」(the worse off principle),如果兩方都有利益損失,則讓更糟糕的狀況不會發生

一方面流浪動物因為國家政策,流浪動物會餓死;另一方面若不立法,珍貴稀有的保育動物也因為流浪動物傷害而死。如果兩者來看似乎都是命與命的抉擇,然而擴大角度來看,後者是近乎於「滅族」的危機。以消除更糟原則來看,後者狀況比較糟糕,要優先避免。

  1. 「最小凌駕原則」 (the miniride principle),盡量不要凌駕對方,要考慮到對方

相對於其他野生動物來說,貓狗是相當強勢、有傷害力的動物。特別是在大型哺乳類比較少見的陽明山國家公園更是如此,基於此原則,野生動物該受到比較多的保護。

或許動保團體可能會誤會,認為我身為生態保育人士,一面倒的護航野生動物。實際上這些哲學、倫理學的準則,套用於此案例(國家公園禁止餵食流浪動物)而言,我認為不管怎樣看都是合理的政策。然而在其他非國家公園的地方,不可將野生動物的權力無限上綱提升,一昧的獨尊野生動物,因此我提出依地點性質來分,有3種等級做為處理。

處理衝突分三級

依照地點不同,保護毛小孩與野生動物的比重應該不同。

以下3級,數字越高級,在保護野生動物上越優先。數字越多,則是保護流浪動物上優先。

  • 第一級:國家公園、國有林地、生態保護區、生態敏感區
  • 第二級:近郊郊山
  • 第三級:都市、人群聚落

第一級:國家公園、國有林地、生態保護區、生態敏感區

在第一級中,很遺憾的,無庸置疑的,毛小孩若與野生動物發生衝突,毛小孩的優先順序需排後。這些地區的劃分,就是為了防止人類活動過度干擾、保護生態環境用,這之中也包含了外來種造成生態危害(貓狗移入)、不自然食物供給(餵食)。

或許很多人都小看了貓狗對生態造成的威脅,實際上甚至毒蛇也會被貓狗咬死的,在野外環境也少有大型動物的台灣裡,毛小孩的兇猛程度相對高於野生動物。雖說生態破壞的主因並非來自於貓狗,而是開發,然而這些第一級的生態區,本來就該從嚴管理,不該放過人為遺棄與餵食。

另外有動保團體提出「捕捉-結紮-後放回」這種相對和緩的處理法,然而此方法連用在第二級(近郊郊山)都會有爭議,何況第一級對生態如此敏感的範圍,真的是能不要就不要。

動保團體說「繼續餵飽毛小孩,就不會有傷害野生動物」。

民眾可餵乎?這將造成流浪動物有力氣繼續傷害野生動物。況且貓狗會為了戲弄而傷害野生動物,與吃不吃得飽不成必然關係。為何有良心餵養的人,對於生態傷害要全民與後代承擔。

國家可餵乎?憑什麼沒良心棄養的人,其公共成本由全民負責?

雖然說起來很殘忍,生態保育人士清楚流浪動物也是無辜的,但是必須認清一件事情:在這些地方,毛小孩本來就不應該存在。(不該存在,不代表要消滅他們生命,可以採取移除、隔離、認養等補償方案)

第二級:近郊郊山

第二級其實才是爭議最大的地區。

近郊近山,通常是愛心媽爸最常「不負責放養」的地方。流浪動物不但多,且繁殖多,又有足夠空間活動與擴散。在沒吃飽的情況下,除了會攻擊野生動物外,野性較強、較會攻擊人,不論生態保育還是公眾安全,都是棘手問題。

法律層面來看,頂多《環境保護法》可以因為餵食流浪動物造成的環境污染,最高可罰6000元以下罰款。困難點在於這些餵養流浪動物愛心爸媽,通常不承認自己是飼主,實際上他們也只有餵,沒有養。也很難有證據抓到這些愛心爸媽餵養的事實。與其與愛心爸媽產生對立,如何讓愛心爸媽與政府合作,進行數量控管,是比較實際的方案。

以生態層面來說,近郊郊山是人群聚落與生態保護區的緩衝帶。雖然可以容許某種程度上生態破壞,然而貓狗還是過於強勢,若是近郊的生態緩衝功能潰堤,那就是保護區生態浩劫的開始,因此生態保育者仍然擔憂。

目前可以讓動物保護人士與生態保育者,比較能妥協的方案就是「捕捉─結紮─原地放回」。以生態方面做到減量控管、動物權方面也能兼顧為原則。在此處政府應該更加積極的處罰、捕捉。

第三級:都市、人群聚落

第三級區域的流浪動物,與人類生活圈極度靠近,是人類生活的一部分風景。在這區域的流浪動物,鮮少會對野生動物進行傷害,有的話,也頂多都市區的常見鳥類、鼠類、錢鼠之類,對於生態破壞少了很多。

因此流浪動物的動物權,在此區域應該被人類更友善對待。消極上採取溫和TNR,防止流浪動物氾濫;積極上應該鼓勵認養、立法植入晶片追蹤。

總結:動保與保育,雙方不可無限上綱,因情況而有不同處置

綜以上論點,我提出了毛小孩與野生動物在不同地區上,兼顧動物權與生態觀點,而有不同程度的處理方式。以倫理學為底,國家公園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應當為優先無庸置疑,內政部或許做得不漂亮,但方向大致上正確。

很遺憾動物保護人士容易把動物權僅僅聚焦於貓狗,實際上動物權應該更加廣泛的擴張到野生動物上,並且有更細膩的思考與討論。也希望動保人士能夠多多對於生態保育的觀念有些了解,才能更完美的讓動物保護議題,融合生態保育觀點,提高到更高的層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