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
本報2014年11月10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內政部於7日部務會報再通過「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及「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3項《濕地保育法》子法;尚有6項子法待公告。
三項子法說明如下:
-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22條第3項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濕地的保育與明智利用、擴大民間參與、因應經營管理實際需要,以及為了增加營運效益,針對重要濕地內之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者的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進行規範;共計19條。
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的虱目魚養殖推廣,就是採用此法。
-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依據母法第23條第2項制定,目的是規範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事項,在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
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的回饋金,且規範經營管理的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共計13條。
-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依據母法第24條第2項制定,主要是對於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受有損失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償,並規範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及權利關係人應協議其中一人代表申請補償。
另外,為了查明濕地損失的實際狀況,以判定損失補償金額,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邀集申請人、相關機關、團體至現場進行勘查。
至於補償金額決定方式,必要時主管機關可委託專業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償金額查估及協助審議作業;共計8條。
溼地保育法明年2月2日上路
今年4月2日內政部已公告「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營建署表示,已於去(2013)年7月3日制定公布「濕地保育法」,共有10項配套辦法,將與「濕地保育法」於明(2015)年2月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