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排毒水最重判無期 | 環境資訊中心

《水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排毒水最重判無期

2015年01月23日
本報2015年1月23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立法院22日三讀修正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未來違法排放有毒廢水致人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罰金。

日月光高雄K7廠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員都提案修正水污法。經近1年審議,最後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調高罰鍰上限、加重刑責,並增訂吹哨者條款、防脫產條款、第三人追繳等。

現行水污法規定,事業單位違法排有害廢水,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事業單位若因違法排廢水導致疾病者,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罰金;致重傷者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罰金;致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排放廢水超過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除依前段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也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10倍以下罰金,換言之,最高可罰3億元。

為了防止不法業者脫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應該發還被害人或者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應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行為人違反水污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利益的核算及推估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

吹哨者條款規定,企業不能對告發者解雇、降調、減薪或做不利處分,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揭發雇主不法行為。此外,主管機關能提撥部分罰鍰作為民眾檢舉獎勵金,鼓勵民眾或企業員工檢舉不法行為,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追繳不法企業所得利益與部分罰鍰將作為水污染防治費特種基金來源,並優先用於受污染水體整治等,促使全民監督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