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加列管化學品 越南環保法修正案生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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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加列管化學品 越南環保法修正案生效

2015年02月10日
本報2015年2月11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越南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上路。越南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案」(2014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已於2015年1月1日生效,是越南政府推動產業綠色發展、經濟成長、氣候變遷及環境保護的重要法規基礎,以履行越南政府在國際公約中對環境保護的承諾。

越南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副部長裴格線(Bui Cach Tuyen)指出,此修正案是環保法的一大突破,因為更能凸顯出憲法所賦予人民居住在健康環境的基本權利。

環境保護法是越南踏出環境汙染管制極為重要的一步,然而自2005年生效後陸續出現一些問題,特別在越南快速的經濟發展下,危害性廢棄物管理、殺蟲劑、毒性化學品外洩與廢棄管理、殺蟲劑、毒性化學品外洩棄置、環境事件等部分法規要求與實際現況產生落差,並衍伸出各式各樣問題。

有鑑於此,主管機關2014年提出法規修正並訂定相關子法、指引文件,藉以徹底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

化學品管理部分,2014年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導入多項措施:

  • 禁止進口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範之化學品。
  • 製造或使用環境危害性化學品須進行化學品排放登錄,提供化學品排放與環境衝擊報告並公開資訊。毒性高、具持久性、高蓄積性,或容易散佈之化學品須編制清冊監控管制。自然資源與環境部(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MONRE)及相關部會將負責對應之物質指定作業。
  • 實驗室及研究單位應依據環境技術規範處置分析樣品與使用過後的化學試劑。
  • 化學品倉儲設計應確保附近水體之完整性並免於毒性化學品外洩汙染之虞。
  • 化學品使用時,影響周圍海域、島嶼等水環境者,應加以管制、蒐集並依法進行廢棄管理。
  • 受戴奧辛、殺蟲劑與其他危害物質汙染之區域必須接受調查、評估、確認範圍並加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