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電子產品管理 中國新版RoHS草案進入公開諮詢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擴大電子產品管理 中國新版RoHS草案進入公開諮詢

2015年07月02日
摘錄自2015年6月30日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2015年5月18日,中國發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版管理辦法」)。

早在2006年2月,中國已發佈《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版管理辦法」),並於2007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舊版管理辦法在內容實質上與歐盟RoHS指令相近,均規定電器電子設備中不得含有鉛等六種有害物質(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六價鉻化合物;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因此被稱為「中國RoHS指令」。

由於該管理辦法屬於自願性認證,僅少數企業獲得獲證,實際覆蓋率偏低。新版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後,將取代2006年發佈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與舊版管理辦法相比,新版管理辦法在產品範圍、合格評定制度上有了較大的變革:

擴充產品範圍,調和歐盟RoHS。將原來的「電子資訊產品」擴大到「電器電子產品」,範圍調整至與歐盟RoHS指令一致,額定電壓直流不超過1500V,交流不超過1000V的電器電子設備及配套產品。新法並增加納入原管理辦法規範外的家電及白電類產品。

中國境內生產供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未來也將納入到管制範疇中。

ROHS規範實施至今已成為各國主管機關的師法對象。除中國外,印度已於2013年實施與歐盟ROHS近似的規範(E-Waste Management and Handling),其中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管理的對象與範圍。印度ROHS規範的義務對象為製造商、消費者、回收場、組裝與回收業者,歐盟ROHS法規則適用製造商、經銷商、終端使用業者及出口商。印度ROHS提供中小企業享有豁免資格,電池與放射性廢棄物適用其他印度規範。

此外俄羅斯、白俄羅斯與哈薩克的歐亞經濟委員會(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 EEC),已於2014年6月完成ROHS規範草案的公開諮詢,該草案包括限制物質與最大容許濃度(MCV)都將於歐盟ROHS調和。阿根廷、馬來西亞也已公布ROHS法規草案,其他包括南韓、美國加州、日本、泰國與越南均紛紛跟進訂定ROHS的類似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