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漆、乳膠漆 增列甲醛標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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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漆、乳膠漆 增列甲醛標示

2015年09月30日
摘錄自2015年9月29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提升水性水泥漆、乳化塑膠漆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將兩項商品檢驗標準增列「甲醛釋出量」,規定商品每公升甲醛含量須低於0.12毫克。新檢驗標準將在10月1日起全面實施。

標檢局表示,水性水泥漆、乳化塑膠漆從2012年12月起列為應檢驗商品,必須檢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及「標示」;新版本的檢驗標示除原先名列檢驗標準規定,另增列「甲醛釋出量」,含量每公升須低於0.12毫克,並且需要在包裝或容器上需貼上新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

這項新甲醛含量規定將在10月1日上路。標檢局提醒民眾,施工單位,在選購市售塗料產品時,需注意貼有商品檢驗標示,並檢視塗料商品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保存期限、塗刷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及危害圖等,以確保購買產品符合規定,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