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申報 需載明產量與用途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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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申報 需載明產量與用途

2015年11月09日
摘錄自2015年11月6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6日表示,簡化修正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作業機制,並要求處理機構應申報廢棄物處理後的產品產量及用途,105年元旦起實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事業單位產出廢棄物後,應透過網際網路向所在地環保局申報廢棄物量與清理流向。所在地環保局就會依此系統工具,加強申報情形的稽查管制,促使產源負責任的誠實申報並嚴謹管理,確保廢棄物妥善清理。

「這項管理工具從民國91年開始,經逐年擴大列管事業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至今已列管約3萬8000多家事業,大幅提升事業廢棄物管制成效。」環保署表示,為了提高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申報資料正確性與簡化業者上網確認作業提高便利性,因此修正相關辦法,包含調整遞送聯單申報期限,輔以聯單條碼刷取機制,簡化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機構的申報作業。

至於廢棄物若要輸出到大陸地區,配合法規修正,應網路申報。另外,也修正廢棄物輸入時,應在提貨3天前連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