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原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有法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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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原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有法源

2015年12月21日
摘錄自2015年12月18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針對原住民保留地中的禁伐區及林業或農牧用地,提供禁伐補償或造林獎勵,達到國土保安、禁伐及補償的公平正義。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為了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進而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等目標,因此制定本條例,並明訂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條文明訂,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時,得申請免費供應苗種,並領取造林回饋金,第1年每公頃新台幣20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公頃4萬元、第7年至第20年每公頃2萬元,第21年後則依禁伐補償額度。

而原住民保留地被劃定為禁伐區域,如未申請造林獎勵且樹齡超過6年者,105年起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2萬元;106年以後每年每公頃發給3萬元。

條文也規定,領取禁伐補償者所造之林,視同森林法第10條規定之森林。因此,依森林法第51條規定,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