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綠能瓜哈拉」和大家介紹丹麥的電力政策和技術,使飄忽不定的風電能夠掌握;但要讓居民願意接受相關設施又是另一門學問,在丹麥有高達96%的民眾願意支持政府發展風電,如何使公民願意關心、參與電力事務?關鍵將在本篇為大家介紹:丹麥電力合作社。
在風能產業發展初期,丹麥社區居民便支持興建風機,他們的需求讓業者早早便擁有穩定市場,日後茁壯的Vestas與Bonus(現為西門子)公司皆源於此。友善的制度、與專業團體合作、協助小風場行銷的非營利合作社,不但有助於丹麥公民支持風能,也讓他們以此獲利。
丹麥在1980 年代晚期即實施固定費率(FIT)制度,私人與合作社擁有風機的比例很高。但在2003年,新政府修改原有制度,業主能拿到的每度電收入只能比批發價多出微薄的1.3歐分(fixed FiP scheme,premium的p意指額外費用),財務風險又高,嚇跑多數投資人,以致2003年至2008年間沒有新合作社成立。2009年,新法案(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ct )增加業主能拿到的額外費用,市場氣象逐漸恢復。
丹麥公民可以集資購買風機,籌組合作社來經營小風場,並開放社區居民投資;丹麥公民參與入股的風機比例在70%至80%之間。股份以千度電來計,人們通常會買五股,剛好抵消家戶每年的電消費量,這些折抵可依比例減稅。考慮到一般人缺乏相關知識,合作社也能讓專業的能源公司(如:Dong Energy)指導建造事宜,又可取得強勁的財務支援。公民入股的做法能爭取居民對新計劃的支持。據綠色和平調查,96%的丹麥人支持政府進一步擴張本地風機產業,85%可以容忍住家附近增建風機。
丹麥有4/5的風機主人是丹麥風機業主協會(The Danish Wind Turbine Owners' Association)的會員。此協會監控全國的風電量產能,於1999年出資建立非營利的Vindenergi DK電力交易合作社,讓後者代表會員來處理電力交易事宜。它替會員面對市場,降低他們的風險與交易成本,還能助其增加賣電收入。對比於德國,公民會員眾多的Vindenergi DK不像德國大收購商介意小風場較高的交易成本,故會保護小風場的利益(註1)。
2008年,丹麥施行風機投資權力法(right to invest):新的風機計劃——含近海岸風機——需讓附近的居民投資至少20%,4.5公里內的居民優先入股。一股約同於一千度電價,在400至536歐元之間。如此立法是基於風機的佈建應重視消費者參與及接受度。隔年的再生能源法案又規定風機計劃參與者可向丹麥輸電商Energinet.dk申請財務補助,也需補償附近居民因計劃導致的房產損失。法案還規定丹麥成立vindinfo.dk網站,向有興趣的公民與股東揭露相關資訊。如此講究居民所需,政府自然也對噪音分貝數有所規範(註2)。
細膩的政策保障公民能透過風機計劃投資與接收補償,一個例子是風場開發商Vattenfall於今年向居民購買了20處房產以建設新風場。另一個例子在哥本哈根,米德爾格倫登合作社鼓勵大家入股風場,在聽取公眾建議後降低風機數目,也安排憂心噪音與美觀的居民到其他風場參觀,才獲後者首肯。該合作社的會員有88%來自當地,包含個人與公司。
Erik Christiansen是米德爾格倫登合作社的主席,在接受耶魯大學環境法律與政策中心訪談時表示,合作社成員既是環保主義者,也有經濟理想,第一年就能獲得固定電費(FIT)入袋。合作社出售的電價比其他私人公司低了三、四成,具有成本競爭力;德國研究已證明,與Shell、Vattenfall等大公司相比,丹麥小合作社不但能專業地營運風機,也具成本效益。他說:「也許有鄰居厭惡大型風機,但既然能當股東獲益,幾乎所有鄰居都有意參與,讓計劃更易被接受。」Christiansen認為再生能源提高電價是編造的謠言,其實再生能源降低了北歐的電價,讓核電廠商抱怨風能摧毀他們的生意。
「當附近的住戶被邀請加入合作社,他會想要控制住家成本而參與。身為消費者而不加入合作社,電力成本才會變貴。合作社讓市民也能認知到自己有力量控制市場,不需受控於大公司。只要有一個新風機計劃,就有一個新合作社。」當人們聽說了其他合作社的運作,他們也會想參與。去年丹麥約有700間合作社。18年來,Christiansen沒見過飛鳥因風機死亡。他也提到丹麥人民選擇放棄核電,異於瑞典、芬蘭;核電既危險也非再生能源。
需注意的是,籌組合作社的重要目的不單純只在於集資,而在於獲利。合作社依然需由專業人士領導,上述的米德爾格倫登合作社亦如是。根據研究,丹麥合作社的成功是依靠以下四點:
1. 企業與技術顧問支援合作社,也傳授後者專業知識。
2. 政府必須堅定地推動社區參與發電,鞏固小合作社的模式。
3. 持續教育以促使大眾吸收合作社與能源服務的知識。
4. 合作社不只以營利為導向,也要啓發公眾重視能源的意識。
以丹麥經驗來看,有心扶植再生能源的法案應該規劃出讓社區居民易於接受的規範,讓公民響應之餘,又能自給自足地發電。儘管台灣的風能發展將以資本額極大的離岸風場為主,不易於當地居民投資,但仍有對應之道。
圖片:YieldCo模式解說。母公司將再生能源計劃獨立成YieldCo子公司後提供股東長期投資。 來源:AWEA。
據美國能源部再生能源實驗室(NREL)的分析,藉著投資再生能源的YieldCo也能謀利,而NREL預測的未來需要智慧電網與電動車等設備共同輔助。YieldCo指的是以再生能源與天然氣為資產並擁有固定售電收入的公司,供民眾購買股票。風場對Yieldco來說是很值得發展的對象,因為風電量能以固定價格長期、大量售出,故對投資人而言是安穩的保障。截至目前,投資太陽能的Yeildco需冒較大風險,今年的太陽能投資中僅德國的YieldCo股價成長。台灣也可以參考這股潮流,設計出穩健的投資環境,讓再生能源更受大眾歡迎。
丹麥推展風能的成功來自國民的支持,這也是政府持續修正法規、協助公民在電力市場上獲益的結果。友善的政策與法案除了強制風場開發商邀請社區居民參與計劃,公民也能籌組合作社發電,Vindenergi DK又可為小市民解決行銷電力的困擾。丹麥小合作社的成功除了奠基於民間追求環保的共識,更有賴專業人士的各種奧援與指導。這種公民參與的模式也需要政府撇除技術官僚治國的舊習、大幅簡化申請手續和設計相關法規,故無法在台灣迅速複製;但台灣仍能以丹麥為典範,創造出公民易於親近能源、投資能源的環境。致力於提升公民意願的再生能源政策,才能讓國家邁向分散式能源提供的民主之道。
後記:
在搜尋相關編譯資料時,我感到以下三項資訊也相當重要,可惜目前尚未找到:
1. 丹麥公民合作社投資的風機容量平均。
2. 2009年後的丹麥新風機計劃裡,由合作社參與投資的比例。
3. 2009年後,丹麥成立新合作社的數目
對台灣而言,我不認為籌組公民電廠是第一要務。台灣即將面對核電廠除役的缺電風險,難以藉由公民電廠等手段來彌補之。台灣需要的是及時催生離岸風場等發電量豐沛的再生能源,與快速鋪設再生能源發展所需的電力建設,才能務實地面對缺電的關卡。
【參考資料】
- 丹麥合作社概況介紹
- 哥本哈根米德爾格倫登合作社(Middelgrunen Wind Turbine Co-op)
- 耶魯大學環境法律與政策中心採訪哥本哈根米德爾格倫登合作社主席
- 風機噪音規範
- 風場Yieldco:PNE Wind
-
太陽能Yieldco:
Data shows how yieldco woes are confined to US
You can be an investor in a wind farm through new “YieldCos” - A co-operative green economy
- 丹麥風機業主協會所著的丹麥歷史介紹:Danish Wind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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