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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協提案:立法課徵環境保護稅

2016年03月17日
作者:中外對話

中國空氣污染嚴重。圖片來源:DaiLuo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向中國中央政府提供政策建議的諮詢機構。每年三月,2000多名全國政協委員齊聚北京,就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各方面進行討論和建議。政協委員也會選擇就他們特別關心的問題提交正式的提案。雖然提案中的建議並不一定會被政府採納,但中國政府保證對於政協委員的提案「件件有答覆」。中國兩會*3月16日剛落幕,中外對話特刊登全國政協委員賈康關於環境稅立法的提案。

政協提案:環境保護稅立法建議 

賈康(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圖片來源:中外對話

近年來,我國採取的一系列改善環境、減少化石能源消耗、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突出問題:一是以霧霾等為代表的資源環境危機繼續凸顯,二是針對這些矛盾和危機,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干預方法已經明顯不足以解決現階段面臨的突出問題,而且對市場經濟和微觀群體的負面影響亦不可忽視,必須出台*更合理更全面的政策,包括財稅政策等經濟槓桿調節手段。

以環境保護稅和「稅制綠化」為代表的綠色財稅制度改革,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也可以減少環境污染,改善民生。我國現在尚未設立專門的環境稅種,現行的環保排污收費政策徵收標準偏低,範圍過窄,整體環境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環保效果不顯著,在一定程度上與此有關。

中共18屆五中全會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我國要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稅收制度,實現資源環境可承載的發展新格局。健全環境稅收法律體係是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戰略。《決定》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都明確提出要「加快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包括「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

歷經多年醞釀和討論,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在落實稅收法定、提升環境稅收的立法層次,以及提高環境稅徵收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加強環境稅收支付力度等諸多方面,都打下了堅持的基礎。但是現有的方案過於保守,過多的保留了排污費的設計思路,費改稅改革的力度略顯不足。因為種種原因,原計劃於「十二五」期間推進完善的環境稅費改革並未能出台。

為了讓環境保護稅能夠更有效更靈活的發揮促進節能減排的作用,使環境保護稅設計與其他改革日程和政策工具更順利銜接,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1. 順應總體財稅改革的方向開徵環境保護稅。在穩定宏觀稅負的前提下開徵環境保護稅,在開徵環境保護稅、改革資源稅的同時,可以減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關稅、營業稅等對經濟行為產生扭曲比較大的稅種。同時,建議環境保護稅全部進入地方稅收入,作為一般預算統籌管理,不建議延續「專款專用」的老路(即排污費只能用於環保治理)。為了解決基層環保官員靠排污費發工資的情況,從編制和預算上向基層環保部門進行傾斜,壯大基層環保力量。同時,環保部門可以將中長期或更有前瞻性的環境治理的財政需求納入預算體系,並可以建立完善的環保項目庫、充實環保項目儲備,使其在預算編制中發揮更多基礎性的作用。

  2. 提高環境保護稅稅率並縮小免徵範圍。在徵收標準上過於保守的設計會重蹈排污費的覆轍,並不利於有效調動企業減排的積極性。可以參照一些省市已有自行調高的排污費率,如北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排污費水平均已提高到每千克10元,遠高於徵求意見稿中每千克1.26元、1.26元和1.4元的水平。據測算,我國電廠脫硫脫硝成本分別為每千克2元和5元,均高於現有徵求意見稿中每千克1.26元的水平。如果不調高徵收標準,開徵環境保護稅對減排的促進作用會大打折扣。此外,不建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農業、達標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廠免徵環境保護稅。2013年,城市污水排放占我國廢水排放總量的近七成;2014年到2020年預計我國城鎮生活垃圾將新增3162萬噸;2014年農業貢獻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占到了總量的48%和32%。這三類污染源從絕對量和相對量上都非常可觀,建議取消對其免徵規定。

  3. 設立清晰的部門協調分工。建議採用環保部門現已擁有的排污申報及核定數據作為核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基礎數據。因為環保部門作為環境監管的主管部門,對於企業排污數據的收集是其主要工作的一部分。充分利用環保部門掌握的企業排放數據,避免重複工作給企業和政府部門帶來的額外負擔及工作量。企業向環保部門申報污染物、環保部門審核污染物排放數據、企業根據審核後的排污數據向稅務部門申報環境保護稅、稅務部門徵收,同時各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4. 利用環境信息公開提高環境保護稅徵收效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企業排污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環境保護稅依據企業排污信息和公開透明的計稅依據、標準進行計算徵收,因此公開環境保護稅信息既有法律基礎、也有技術可行性。在《環境保護稅法》中應當明文規定稅務部分需要公開環境保護稅信息。公開的過程及結果要係統化和細節化,應當至少包含每季度企業排污信息及技術依據、適用稅率、減緩依據以及繳稅情況等。稅務部分可以同環保部門聯合公開環境保護稅信息。建議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稅信息數據庫,以便於公共監督企業排污及納稅。

註:

  1. 兩會:人民代表大會與政治協商會議
  2. 出台:中國用語,此指:頒布。
  3. 可持續: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台灣譯為: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