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全國先例 屏東縣府擬徵溫泉保育費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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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全國先例 屏東縣府擬徵溫泉保育費

2016年06月24日
摘錄自2016年6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全國各地的溫泉旅宿業者已繳納溫泉取用費,屏東縣政府創全國先例,將另外開徵溫泉保育費,草案正由縣議會審查中。

經濟部水利署從民國95年起開徵溫泉取用費,每噸徵收九元。屏東縣政府已完成的「屏東縣溫泉保育徵收費率及超量取用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對溫泉業者額外開徵費用。

根據縣府的草案,溫泉保育費率依每日取用量開徵每噸二至八元,用越多費率越高;超量取用費也是依每日用量多寡課徵每噸四至六元。縣內溫泉業者主要集中在車城四重溪及牡丹旭海,約有20餘家業者,其中14家經核准取得溫泉水權狀,縣府會依核准的年取用量換算每日取用量,再開徵溫泉保育費及超量取用費。至於未核准業者,縣府除開徵溫泉保育費外,再加計超量取用費。

「縣府不該巧立名目收費,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理事長張榮南指出,屏東縣首開先例的徵收保育費用,可能與中央的溫泉法牴觸,阻絕少數業者壟斷溫泉,才能促進縣內溫泉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