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食用貓狗刑責加重 動保法初審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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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食用貓狗刑責加重 動保法初審通過

2016年07月07日
摘錄自2016年7月7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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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表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7日審查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包含虐殺此法所管脊椎動物致死,刑責最高拉升至5年有期徒刑,而食用及持有犬貓成份的食品,未來也將開罰。

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表示,動保法主管的動物,包含人為飼養或管理的脊椎動物,因此不只是犬貓,另如鳥、魚、爬蟲類、兔、豬、牛、羊、鼠等都是,意即國際間推動動物福利所區分的寵物動物、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三大領域的動物都受此法所管。

江文全說,通過的草案內容,主要重點有三,首先虐殺動物致死,將加重為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其次是若使用藥物、槍械使複數以上貓犬死亡,情節重大時,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第三點是只針對犬貓,在第27條中,原本已包含的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