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受虐動物 動保團體:可採動物警察模式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保護受虐動物 動保團體:可採動物警察模式

2006年08月17日
報導:苦勞網

北市變態虐貓事件後,由愛貓人士集結立委、政府機關連署發動成立「反虐聯盟」,並提出兩項訴求,除了認為對施虐著罰款過低,要加重罰則並納入刑案外,也要求將「強制保護受虐動物」納入動保法,政府可逕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

反虐聯盟表示,現行動物保護法當中,對於施虐者只能制裁1至5萬元罰款,罰則明顯過輕,因此提出加重罰則的訴求,台北市政府將參考美、日等國案例,將動物虐待列入刑案範圍,這樣警察除了負責通報,還可以進屋蒐證,虐動者不僅會留下前科紀錄,還必須強迫心理治療或坐牢。

此外,「強制保護受虐動物」納入動保法的部分,因現行動保法屬於行政執行法,而行政執行法是不能開搜索票進民宅蒐證,也無法強行救出受虐動物。針對此點,台北市建設局表示,動保法屬行政執行法,原本行政執行法僅針對人,未來將擴大解釋該法令,讓它可擴及動物,以後在緊急危難時刻,動物檢查員可逕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

對於反虐聯盟提出的這兩點訴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朱增宏認為,將動物虐待納入刑罰,在美、英、日等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用這種方式較能有效嚇阻犯罪,樂觀其成。

不過對於動物檢查員進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朱增宏認為只有台北市可行性較高,其他縣市很難有所成效。朱增宏表示,台北市的6位動物檢查員為專職之外,台中與高雄的動物檢查員都為兼任,而擔任這些兼職的動檢員,本身還有其他工作,無暇處裡那麼多案件,而且寵物在民法中是屬於物權,強行進入民宅,涉及直接侵犯隱私權,而如何定義緊急危難時刻又有所爭議。

朱增宏表示,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像美國紐約的動物警察,比照國土環保警察,成立「動物警察」,賦予它專業的形象與較高的執行權、處分權,相對於動物檢查員,接近司法警察,擁有較高正當性與執法權,成效一定相對較好。不過朱增宏認為反虐聯盟提出修改動保法的兩項訴求,是象徵台灣動物權跨出了一步,不過未來動物權的提升,還有賴社會整體意識的轉變與支持,才能繼續前進。

◎ 本文轉載自苦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