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4200億 前瞻條例三讀 新增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與究責條款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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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4200億 前瞻條例三讀 新增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與究責條款

2017年07月05日
本報2017年7月5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引發社會爭議不斷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經立法院臨時會三天密集討論,擺脫初審時的大武鬥,於今(5)晚完成三讀。原8年8900億總預算,調整為4年4200億;而計畫從原本的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等五大建設,再增少子化、食安、人才培育,共計八大項。

條文增訂究責條款與資訊公開。不過,區段徵收並未被排除,計畫執行未達標準時的退場機制也未被納入。

立法院預計於第二次臨時會(7月12到28日)審查建設項目與預算,將成立委與縣市首長力爭的主戰場。

四年4200億 前瞻基礎條例三讀版本總整理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時,因國民黨強力杯葛,民進黨於混亂中以強勢態度完成初審,毫無實質討論。為了讓前瞻條例與預算在本會期通過,立院特別加開三次臨時會。

20170705 前瞻條例立法院臨時會D3

前瞻條例整理。製圖:環境資訊中心。

經三天討論,前瞻條例由11條增至15條。8年8900億的預算減至4年4200億。建設項目則由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五大建設,增加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食品安全、人才培育促進就業,總計八大項。

條文也增加究責條款與資訊公開。若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執行機關首長及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雖然在野黨如願加入究責條款,但此條款在馬政府已執行過,並沒有任何主管因此受到懲處。

排除區段徵收、退場機制 均未列入

0705-1

對於外界很關注的區段徵收,時代力量要求前瞻建設排除區段徵收,但未能通過,僅通過土地徵收要考量公益性與必要性。

時代力量也提退場機制:提連續二年預算執行率未達50%、執行進度落後超過50%或因發生重大違失而嚴重損及公共利益者,計畫就應評估退場。此項未通過。

國民黨要求軌道建設低於前瞻預算30%也未通過。

四年4200億 vs八年8800億  一個前瞻 二黨各表

國民黨雖於二天協商中占領主席台,但今日一早即宣布已與民進黨達成共識,時程與預算降到四年4200億。因此退下主席台。

不過,民進黨條文卻擺明,四年期程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通過後,以不超過前期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解釋這等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還是8年8400億。形同一個前瞻,朝野各表。

立院預計召開三次臨時會,第一次已如期完成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三讀。第二次將在7月12日上場,處理前瞻特別預算。預計第三次臨時會在8月21日到31日完成特別預算案二、三讀。

20170705 前瞻條例立法院臨時會D3

國民黨早上認定民進黨已經同意砍為四年4200億,結束占領主席台。攝影:陳文姿

【條文全文】

第一條

為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集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 軌道建設。
二、 水環境建設。
三、 綠能建設。
四、 數位建設。
五、 城鄉建設。
六、 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七、 食品安全建設。
八、 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畫,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提報行政院核定。

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畫,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制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縮減。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第七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四千兩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辦理。

第八條

行政院應依據第六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第九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十一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並行審查。

第十三條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公開第五條所定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在內之計畫報告,並定期公開執行進度及成果。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實施。

作者

陳文姿

理工科系畢業的打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