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澳紐加採礦都要同意 原民學者辦研討駁經濟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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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澳紐加採礦都要同意 原民學者辦研討駁經濟部

2018年01月29日
本報2018年1月29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亞泥案、礦業法修法中,舊礦權展限的原民諮詢同意成爭論重點。「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採礦,要經過原住民同意的」先前經濟部次長王美花的發言猶言在耳,在政府拋出亞泥以個案補作原民諮詢同意來解套之時,原民學者、法學者在26日舉辦學術研討會,探討阿拉斯加、紐西蘭、加拿大、澳洲、美洲等地,原民礦權的案例。

學者們提出,目前在國際上,「採礦計畫開始前就需得到原民知情同意」已獲肯定,且所謂的「參與」不但必須要先有「同意」為前提,且不是開放原民進場看看、聘請原民當員工就是,應該是原民在開發計畫發想時就參與、甚至有原民設立公司共同開發等。環署副署長詹順貴也在參與綜合座談時,重申「先完全知情,才有諮詢同意」,部落有權知道開發案的影響是什麼、程度、範圍,再來決定要不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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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學者、法學者在26日舉辦學術研討會,從探討阿拉斯加、紐西蘭、加拿大、澳洲、美洲等地,原民礦權的案例。賴品瑀攝。

「亞泥同意我們有權同意」學者諷補做諮詢同意解套荒謬  

面對亞泥礦權展限未經環評、原民知情同意惹起的爭議,去年底原轉會議,在太魯閣族代表提案、擔任原轉會召集人的總統蔡英文支持下,亞泥可能朝向以個案方式,補做當地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

「亞泥同意我們有權同意他採不採礦」東華大學民族系教授施正鋒直指這個解套方案的謬誤之處,也顯示的諮詢同意權原是對原民主權的彌補,卻似乎遭降為國家的施捨。

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陳竹上也回顧了亞泥案數十年來的大小行政瑕疵,指出例如當年的偽造文件等行為,大多由鄉公所、政府協助,顯示政府過去幫當地原民部落代言,原住民長期「被代言」的不公義狀況,不只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更是政治問題,也就是應該以轉型正義來處理。

長期協助當地部落自救會的法扶律師謝孟羽表示,在向行政院訴願失利後,族人按計畫展開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泥公司展限的訴訟案,目前正在等待台北行政法院開庭。謝孟羽表示,不論這個補做諮商同意的結果,亞泥案仍然擁有多項行政瑕疵,例如原民會的諮商同意辦法在2015年初就已經公告,但亞泥在2015年底送件、2016年3月取得展限,卻沒有經過部落諮詢同意。

謝孟羽認為,即便如同不當的環評結論,經過訴訟後遭撤銷也是重作一次,也許最終難停止個案開發、把已遭開發的恢復原狀,不過這些判例也將導致法令與法院判決的逐步進步與改善,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也認為,這些改變不可能只靠行政機關自己改善或是個案抗爭,拉進法院、甚至爭取釋憲仍是必須作、且也許相對更可行的作法之一。

紐西蘭Waitangi法庭 吐苦水療傷中尋求社會對話

學者回顧阿拉斯加、紐西蘭、加拿大、澳洲、美洲等地原民自然主權與礦權之間的衝突與一路彌補的過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官大偉提出紐西蘭毛利人的經驗,指出毛利人的主權已獲承認,藉著國家與毛利人簽訂的《Waitangi 條約》,從1970年代開始,依《Waitangi 條約法》透過 Waitangi 法庭檢視例如以國家低價收購、強行武力沒收毛利人土地等國家曾經違反 Waitangi 條約精神的行為,並陸續論證與確立毛利人和礦業相關的權利。

官大偉表示,雖然紐西蘭當地也有部分不滿的聲音,認為這個Waitangi法庭某程度有點類似「集體治療」,只是大家吐吐苦水,但他認為,這仍是給社會一個對話的空間,將影響土地使用的政策,因為許多土地政策,最終仍是政治決定而來。例如紐西蘭過去將石油定義為屬於國有,也正在遭到挑戰,當時國家以徵收的手段取得,目前也正在討論進一步的賠償。

用補償金解決 阿拉斯加顯示問題沒有解決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則指出,擁有豐富自然資源,與石油、天然氣、堪稱世界上最巨量礦脈的阿拉斯加,在1920年代,在爭取建州的非原民、原民、保育人士三方角力下,確立了阿拉斯加印地安原住民族、Aleuts 族、愛斯基摩族等原住民族擁有財產權和自我治理的權利。

但1971年美國國會通過「阿拉斯加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法案」,以創設了12個營利的區域法人、225個營利性質的部落法人,並給出9億6250萬美元的補償金,來處理原民土地所有權、狩獵、漁獵、資源利用等權利,但這個以經濟來解決問題的作法,目前卻顯示並沒有完整解決了原民的部落主權、狩獵、漁獵等權利。

行政院政務顧問伊凡諾幹指出,這樣的作法可謂是一種社會實驗,現在的反省,也有聲音抨擊是創造出了一批新特權階級,但其以「公司」而不是保存原民社會原來的社會運作,目前也獲得檢討。

推翻「土地是英皇的」重要訴訟 澳洲仍面臨強大礦業

澳洲則面臨遍地有礦,礦業遊說力量強大、且曾遭英國皇室殖民的歷史兩難題,1980年澳洲的原民展開爭取土地權的行動。

澳洲 Monash 大學歷史與政治學博士許建榮指出,其中由Eddie Mabo為首的5位原住民,向澳洲最高法院提出取得他們與家族生活所在地的土地法律所有權,他們在這個訴訟中,反過來要求國家要提出證明,當時用什麼合理正當的手段取得土地,挑戰了「所有土地都屬於英國主權」的主張,判決也因此推翻了「過去澳洲土地屬於無主之地」的假定,是影響深遠的一場訴訟。

由於澳洲是一個礦產豐富的國家,但也同時遍地有原住民文化遺產的存在。早期礦業者當然比較喜歡與政府協商土地的使用事宜,不願意和原住民協商礦業開發事宜,澳洲原住民也長期遭邊緣化。

目前澳洲以Native Title Act(NTA)承認原住民基於原住民傳統律法與習俗,任何會影響原住民的在其傳統土地或水域的權益或利益所有的開發行為都必須遵守相關程序。不過,當地學者與原住民權利運動支持者仍擔憂,這只是保障了原住民取得土地使用權利,依照澳洲商業主導土地使用的現狀,政府與礦業經濟發展優先會繼續危害原住民保護他們自己家鄉文化遺產的法定權利。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