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阻擋 諸羅樹蛙列保育成變數?



本報2008年3月12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阻擋開發 蛙該死記者會現場。圖片來源:本報在2月20日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發佈的野生保育類動物新名單中,將諸羅樹蛙列為保育類動物。但今日環保團體召開「阻擋開發 蛙該死記者會」譴責台南縣長蘇煥智以諸羅樹蛙數量過多為由,回函林務局要求暫緩公告;環保團體也要求林務局將台南縣政府的公文公開透明。

佔地十多公頃的台南縣永康市三崁店糖廠是諸羅樹蛙的重要棲息地,但去年6月「南科新天地」開發案要在這片土地上蓋起600多棟別墅,經當地團體極力爭取全區保留,目前暫時停工。農委會林務局2月20日預告將諸羅樹蛙列入為保育類動物第二級珍稀物種,阻擋建商開發、保留棲地漸露曙光。

但守護三崁店聯盟總召吳仁邦和台南社大黃煥彰表示,根據雲林和嘉義縣政府透露,由蘇煥智主導串連嘉義縣長陳明文和雲林縣長蘇治芬,發文給林務局告知不應將諸羅樹蛙列入保育類名錄。環保團體痛批「在三坎店開發案中,蘇煥智唯一做的就是阻擋諸羅樹蛙列入保育名單」、「台灣樹蛙難道比不上600棟別墅」。

蘇煥智曾因劃設600多公頃的黑面琵鷺保護區、投入黑面琵鷺保育工作,而獲國際黑面琵鷺救援聯盟的肯定。但是如今面對諸羅樹蛙10多公頃的棲息地,為什麼態度如此不同?黃煥彰要求蘇煥智應明確說明是否與台糖有利益掛勾。自然步道協會林淑英也表示,台糖擁有太多的土地且轉做不當的利用,就社會公益與生態環境的角度,三崁店應該要保留下來作為自然生態公園,蘇煥智不應該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崔愫欣則說道:「如果保護黑面琵鷺是典範;不要讓破壞諸羅樹蛙變成笑話。」

 阻擋開發 蛙該死記者會。圖片來源:本報吳仁邦更指出,行政單位的立場應該保持中立,作為一個客觀的仲裁者,而不是球員兼裁判,跳出來阻擋諸羅樹蛙被列為保育動物。荒野保護協會秘書長施純榮表示,林務局在審核保育動物上,有清楚的程序和一定的標準,不應受到人為因素干擾。綠色陣線協會執行長吳東傑也認為,應該純粹就物種保育的觀點來看待諸羅樹蛙,他也提到雲嘉南地區是台灣重要的農業生產地,諸羅樹蛙的存在表示保有好的棲地,而棲地與人的生活更是息息相關。

農委會在2月20日發佈新版野生保育類動物名單的預告,並在發佈一週內接受各方意見,環保團體認為林務局應公佈在該時限內,是否有任何單位提出異議及其所持的理由。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組長方國運表示,不只台南縣政府,每個人都可以表達意見,林務局會將各界疑義送交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請專家學者依照評估標準審查後再公告,但會議與公告時間不方便透漏。


發表時間: 週四, 2008-03-13 17:33 提交人: 黃德宗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3-14 09:46 提交人: 電影迷 (沒有被驗證)

試著以另一個觀點來看這件事

台南縣長蘇煥智縣長此次聯合另兩縣官部門以正式公函行文農委會的作為,其正面意義並不一定小於負面意義。

理由如下:

一、台南縣府依法行政與論事。
二、台南縣府認知「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優先於開發案」,所以台南縣府才依農委會預告程序表示反對意見。
三、縣府公函的隱形意義在於:【台南縣府認知右列事項】…「諸羅樹蛙如果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那麼「三坎店」就應優先考量諸羅樹蛙」。

基上,可以合理推知以下情事嗎?
如果諸羅樹蛙依法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那麼縣府將終止三坎店開發案。

因此,保育團體可先確認台南縣府真正曾發公函與其論點,並將焦點放在共同監督農委會後續作為。

以上是另一角度來看台南縣府公函的意義 ~ 大夥加油呀!

發表時間: 週日, 2008-03-16 08:24 提交人: 電影迷 (沒有被驗證)

2008年2月1日地方新聞(台南新營)
http://www.cdns.com.tw/20080202/news/nsxw/U91002002008020118415197.htm

倒數第四行:

「至於永康三崁店糖廠開發涉及諸羅樹蛙保育,縣府是處於被動,正等待新任董事長出面溝通,他認為台糖不能因為這些案子,故意來阻撓蘭花生技園區的發展」

依以上縣府發佈的新聞內容
台南縣府的認知是:永康三崁店糖廠開發「涉及諸羅樹蛙保育,縣府是處於被動」

因此,(一)釐清縣府函文阻擋公告諸羅樹蛙為保育類與(二)嚴格監督農委會後續作為。…..前述這兩件事的確是同等重要的。

發表時間: 週日, 2008-03-16 11:52 提交人: 吳仁邦 (沒有被驗證)

當前一段時間在民間組織內部傳開來,台南縣長蘇煥智大動作去聯合嘉義、雲林兩縣要以正式公函行文農委會的作為,實際上還是民間組織為了謹慎,一直不斷求證此事件的公文內容,但相關政府部門不說就是不說,NGO才拖延多日發動記者會。
但是情報一獲得,雲林及嘉義兩地的民間組織,當然會應用一切管道向兩地縣府遊說,也獲肯定及接受護衛綠皮本土生命的諸羅樹蛙之使命,轉而打消發文的動作。

台南縣長蘇煥智此舉大動作的背後含意,是讓自己深深陷入負面的思維決策。理由如下:

一、台南縣府依法無據,依據保育法修訂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是屬於中央主管機關的權限,連林務局都得先行組成野生動物諮詢委員會,再由委員來審議及修訂。
二、台南縣府認知「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優先於開發案」,所以台南縣府才依農委會預告程序表示反對意見,卻不是其他有不同基調的研究者或是既得利益者。
三、過程中,無意中也讓民間載獲蘇縣長的用意,就是擔憂會因為諸羅樹蛙變為保育動物,而妨礙未來的「地方重要發展計畫」。
四、野生動物的審議,應該是專業的,擔任委員的都為研究者,也更應該以野生動物本身的特性及生態面來進行專業性的評估。
五、當然我個人也認同「台灣特有種」應該是要持續受保護的,因為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

多次當面與蘇縣長洽談此事件的過程,只有得到迴避、拖延、不願面對此事,甚至去年九月四日的縣府協調會議前夕,蘇縣長也親自撥了電話給我,不要我帶太多人到縣府,只能五位出席協調會議,但是當天我們看到台糖、建商、在地少數贊成興建住屋者,卻總共來了二十幾人,我當然得號召更多人一起出席該會議,至少我們當天的策略是對的。

我們是樂於見到諸羅樹蛙依法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我們更樂於監督中央政府機關與地方政府後續的處理方式。政府應該儘速宣布停止三崁店及總爺糖廠(台糖預定98年開始興建住屋)的開發案,以保護兩地的諸羅樹蛙。

希望大家一起以實際行動來愛護台灣的所有本土生命。

發表時間: 週日, 2008-03-16 16:54 提交人: 電影迷 (沒有被驗證)

很顯然,我們立場是一致的

台灣特有種野生動物
依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規定,當應列為「珍貴稀有」保育類
以上這一點,環保界公益律師詹順貴律師有提出法律專業上的見解,請參考如下連結第2主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r/2/today-life12.htm

諸羅樹蛙是台灣特有種,當屬「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先前冒昧從另一個角度去推論蘇縣長(或台南縣府)的可能認知:〝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該優先於開發案〞,經再次整理並與保育界交換意見後,覺得原先推論並非沒有依據
然,如果將原推論修正如下,也蠻恰當的:

「台南縣府瞭解〝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該優先於開發案已經是大部份民眾的認知〞,且依法許多開發案也將〝受到法令規範〞」

也就是說
台南縣府有可能是顧忌「諸羅樹蛙將指定公告為保育動物,而影響台南縣工程相關開發計畫」。

當然不太敢奢望台南縣府主動積極保護諸羅樹蛙
然而從縣府如果有正式函文反對農委會公告的這件事來看
至少還可以保守的期望,諸羅樹蛙依法指定公告為保育類,台南縣府將更審慎相關開發案件,也將優先考量保護保育類的諸羅樹蛙與其棲地。這個期望有待大家共同努力。

不好意思 ~ 也在此補充一下
農委會確實有收到詹律師等人(含連署人)提出的相關法律見解文書
參與修正名錄學者專家、保育諮詢委員會與農委會保育官員應該都能考量與接受法定事宜吧。

前述建議書係於2月29日下午送抵農委會林務局收文
是我個人親自送去的,也有把林務局收文字號與回函送交詹律師處
該建議文書全文內容,曾貼在網路,但今天連結不上,稍晚些再試試、或嘗試mail給您 ~

發表時間: 週日, 2008-03-16 19:34 提交人: 電影迷 (沒有被驗證)

敬請參考 ~

97年2月29日致農委會有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草案」建議書原函內容與3月5日農委會林務局回函。
http://nc.kl.edu.tw/bbs/showpost.php?p=293151&postcoun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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