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平方公尺不夠挖 湖山水庫裸露面積限制另提變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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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平方公尺不夠挖 湖山水庫裸露面積限制另提變更

2008年10月24日
本報2008年10月24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湖山水庫大面積裸露;圖片提供: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總幹事廖冠貿昨(23)日環保署召開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針對日前因裸露面積超過環評承諾遭罰一案,環評專案小組與水利署想出解決辦法,請開發單位「詳細」評估後訂出最大裸露面積,再另外提出變更說明,不納入此次會議結論。

開發單位在原環評報告書中承諾,每次開挖面積約在150平方公尺至800平方公尺之間,但因施工需求,無法達到此標準。環評委員現勘發現裸露面積超過100萬平方公尺,改善後仍約有50萬平方公尺。專案小組主席笑道:「如果規定裸露面積不得超過800平方公尺,水庫蓋10年也蓋不起來。」環保署法規人員解釋,當初水利署中水局提出環評報告書時,還沒有相關法律規範作為依據。

環保署法規人員進一步提出2003年出爐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供水利署和環評委員參考。其中第九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達裸露地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換言之,只要裸露面積其中的80%,做好防塵措施,就不違反空污法的規定。

湖山水庫大面積裸露;圖片提供: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總幹事廖冠貿隨後,專案小組決議請開發單位依照實際工程需求,重新變更最大裸露面積。環評委員強調:「這是找出適用的法規,對環境友善,不是幫開發工程單位解套。」

此時水利署代表「建議」環保署把「裸露面積」和其他與壩體安全相關的條件「切割處理」。專案小組主席回應,裸露面積是當初開發單位自己訂的,環保署不宜替開發單位變更,請開發單位另外提出變更說明,不在本次會議做結論。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陳奐宇表示,環保署不應將湖山水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切割為兩部份,這是開發單位規避環評的手法。陳奐宇說明,2004年已進行過施工導水路工程變更,加上這次總壩體變長又變高,新增的土方量,已符合環評法第三十八條重新環評的標準;且湖山水庫違法動工在先,在爭議尚未釐清前,應該勒令停工。

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總幹事廖冠貿現場播放梅南橋斷橋照片,並告訴環評委員及現場官員,在卡玫基颱風過後,因湖山水庫工程裸露面積過大,未做好水土保持,遇上暴雨河流沖刷,導致梅南橋斷裂;他進一步指出,湖山水庫的生態保護措施其中之一,在梅林溪左岸設立人工濕地,因而改變河道,所以橋墩斷裂面在左側。開發單位則推諉責任回應,斷橋與水庫施工無關,是因為固床工龜裂所造成。

位於湖山水庫聯外道路上的梅南橋,卡玫基颱風後成為斷橋;圖片提供: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總幹事廖冠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