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種生物對生物多樣性的衝擊(上) | 環境資訊中心

外來種生物對生物多樣性的衝擊(上)

2009年03月10日
作者:陳超仁

人類是生態系的成員之一,與生態系之各物種共用地球資源。各種生物及生態現象不僅促進地球生態系之平衡,其所形成之維生作用,並提供人類及萬物生存不可或缺之物質。生態系之穩定有賴多樣性之生物,發揮其各司之功能,因此生物多樣性之維持實係地球生態及環境穩定之根本;物種的遺傳多樣性愈豐富,對環境變動的適應能力就愈強。而生物多樣性之內涵極為廣泛,簡言之,包括基因(gene)、物種(species)與生態系(ecosystem)三種層次的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為地球生物圈內生命演化之基石,因為地球上具有各種不同的生命現象,致使地球與其他死寂的星球顯得不同。

生物多樣性的價值

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就是人類對各類生物的管理和利用,它包括了野生物種的保育、生物資源的永續利用、生態系的復育與自然環境的改善。生物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管理,不僅能確保生物的生存,也能維持其被利用的潛能,而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這不但符合當代人的利益,也能滿足後代人的需要與發展。

人類生活在地球上,食、衣、住、行、育、樂都和生物脫離不了關係,而人類每天的活動,從農業的勞動生產力到工業的文明,從氣候的調節到土壤的穩定,從傳統文明到醫藥科技,無一能與生物多樣性的議題脫離得了關係,但我們卻常常忽略了與其他生物相互依存的關係,忘記了珍惜自己身邊最有價值的寶貴財產。

人類之生存不可脫離生物多樣性,嚴肅的看待這個生命價值的議題。通常生物多樣性對人類主要價值區分如下:

一、文化、倫理與美學價值:生物多樣性是人類性靈發展的重要元素,由於人類本性樂於親近各種具有生命的生物,亦即所謂的「親生命」天性,在渴望接近與欣賞大自然所創造之地景與生命現象中,因人類與自然的互動而發展出文明、藝術與美學。

二、科學與教育價值:生物多樣性所呈現豐富的生命現象與過程,不但提供人類研究生命科學重要的素材與靈感,對於教育與啟發後代之科學研究知識更具有重要價值。

三、經濟價值:人類除了直接從大自然中取得許多賴以維生的物質外,亦將各種生物資源大量商品化,且透過經濟體系進行交易活動,舉凡食品、醫藥、花卉、建材及文明生活所需之基本原料等均具有使用價值,故人類的許多經濟活動均需靠多樣化的生物資源提供物質來源。

四、生態價值:存在於各種生態系中的每一物種均具有特定的生態功能,並影響生態系的整體運作與完整性。完整的生態系可發揮完善與高品質的生態功能,如調節微氣候、清淨水質、提供氧氣、清除污染、製造沃土、水、養分與大氣循環及植物授粉等,而這些都是人類無法自行完成,而亟需生態系提供之服務。

生物多樣性消失的原因與後果

人類的慾望無窮無盡,隨著人口的急遽增加,目前人類消耗使用近半數土地的生物產物,以及超過一半的可用淡水,人類活動直接增加各項動植物利用的數量,相對的遺傳基因的多樣性亦遭部份消滅,整個生態系統的惡化接踵而至,導致人類賴以維生的自然資源匱乏,惡性循環的結果,終將使人類的未來走上滅亡。
生物多樣性快速喪失已是國際間最大生態環境災難之重要議題之一。生物多樣性喪失的原因雖然多樣且複雜,主要可大致歸成數類:

一、棲息地流失(Habitat loss)
二、引進外來物種(Introduced species)
三、人口成長(Population growth)
四、污染(Pollution)
五、過度利用(Over-consumption)

以上因素,國際上素以「河馬(HIPPO)困境」稱之,這些造成生命多樣性喪失的因素,與人口增加及土地利用不當有極大的關連。若再就更深的層次,以較長期的尺度而言,地球環境因人為活動造成劇烈的變遷,如全球暖化、臭氧層破洞、環境污染(空氣、水、土壤)、熱帶雨林消失等,其對生物多樣性喪失具有長期與潛在的威脅。

生物多樣性喪失與自然資源(如土地、水、空氣、海洋等)的濫用與移用關係密切,其中生物多樣性面臨最嚴重的威脅是棲地的消失、破壞、縮減、污染與地景破碎等,而這些破壞則起因於人口增加、自然資源利用不當、社會消費與生產型態轉變、市場機制失靈、政府或制度未能整合等。其次,野生物種之採伐捕殺與外來物種之引進,會造成某些物種族群變小或危害原生物種的生存,導致基因流失、物種滅絕,乃至生態系統功能喪失。另外,農業生產系統同質化、人工培育經濟禽畜與作物,亦導致基因窄化與流失。凡此種種,生物多樣性將因人類的各種活動而快速流失,而其所造成之損害與影響,亦因生物多樣性的多重價值而難以估計並且無法彌補。

生物多樣性保育之國際趨勢

1986年美國國家科學院與史密斯研究院舉行「生物多樣性國家論壇」時,多位著名的生物學家發表聲明:「物種滅絕危機對人類文明造成的威脅僅次於核戰」。據估計,目前世界上每天有一百種以上的物種在滅絕,滅種的速率是自然滅絕速率的一萬倍以上。倘若此種惡化的趨勢再不改善,到了2050年,世界上將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物種消失,我們的子孫將難以生存。

面臨生物多樣性喪失所導致可能即將來臨的第六次大滅絕,國際社會遂熱烈地展開具體行動,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舉行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亦即「地球高峰會議」) 期間,與會各國領袖同時簽署了一份「生物多樣性公約」,這份公約在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到2008年締約的國家或經濟共同體已達191個,堪稱全球最大的保育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透過締約國的努力,來推動並落實公約的3大目標: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及公平合理的分享由利用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

這份公約是環境保育與開發的里程碑,它第一次全面地嘗試解決全球生物多樣性和永續利用生物資源的問題。「生物多樣性公約」確信保育並永續使用生物多樣性,可以滿足現今和後世人口對糧食、健康和其他的需求,基於倫理、經濟利益和人類的生存,公約意識到各國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同時各國也有責任保育它自己的生物多樣性,及以永續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資源,公約也暗示,最令後代子孫遺憾的,莫過於我們這一代對環境的影響導致了無法挽回的生物多樣性消失,例如:大量的物種滅絕。

大花咸豐草入侵極為嚴重,低海拔原野地均可見其蔓延;圖片提供:陳超仁。

  • 大花咸豐草入侵極為嚴重,低海拔原野地均可見其蔓延;圖片提供:陳超仁。

外來種生物之管理規定

引進外來物種(Introduced species)是生物多樣性消失之重要原因之一,外來生物的引入途徑可區分為非蓄意及蓄意引入,非蓄意引入途徑複雜,如伴隨著運輸工具、貨品或合法輸入之動植物而引入,或是隨農畜產品而來的病菌與昆蟲,故難以防範;蓄意引入則通常與人類的利益有關,包括合法引進或非法走私用於育種、養殖、生物防治、科學研究、娛樂及觀賞等目的。

最近外來種生物的問題成為熱門話題,因外來種生物對生物多樣性之影響極大,因此「生物多樣性公約」中之第8條亦特別提到,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防止引進、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脅到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外來物種」。在國內與外來種生物管理相關之法規包含: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植物防疫檢疫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國家公園法等,各法規之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第33條)
  • 私運未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及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之殘留肉類及其製品,不得攜帶著陸;著陸者,應予銷燬。(第38條之1)
  • 違反第33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沒入之。(第41條)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

  •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第24條) 
  •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第26條)
  •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第27條)
  •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
  •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32條)

三、動物保護法

  •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第5條第3項)
  •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第8條)
  •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9條第1項第1款)

四、植物防疫檢疫法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自特定國家、地區輸入或轉運國內。(第14條)
  • 下列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轉運:
    1.有害生物。2.土壤。3.附著土壤之植物。4.前三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第15條 )
  •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結果,證明有有害生物存在,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植物或植物產品連同其包裝、容器予以消毒、銷燬或退運。逾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檢疫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第19條)
  • 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施行檢疫,並採行其他安全措施。(第19條之1)
  • 來自國外之車、船、航空器所載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得攜帶著陸。(19條之2)

五、海關緝私條例

  •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第20條第3項)

六、國家公園法

  •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1.引進外來動、植物。
    2.採集標本。
    3.使用農藥。(第17條)

※ 本文轉載自由林務局及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合作之《外來種防治教育專刊:植物篇》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