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三讀 進口車輛和設備需標示能源耗用量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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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三讀 進口車輛和設備需標示能源耗用量

2009年06月10日
摘錄自2009年6月10日中央廣播電台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綠能三法」之一的「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環境衝擊和兼顧經濟發展,應該擬訂能源發展綱領。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量達到一定標準時,必須申報能源使用資料。製造或進口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的廠商,也必須標示能源耗用量和效率,供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經過一個上午的協商,立法院在9日下午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環境衝擊和兼顧經濟發展,應該擬訂能源發展綱領,建立能源使用評估程序,審查能源大用戶的能源使用,也就是說大型投資生產計畫的能源用戶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送交主管機關核准。

法條並訂出,廠商製造或進口主管機關指定的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時,除了能源效率要符合規定外,廠商也必須標示能源耗用量和效率;不合規定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陳列、銷售。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丁守中說,這樣可以做為消費者購買時的參考依據。丁守中說:「我們也要求廠商生產、進口高級能源,或跟能源效率有關的產品或車輛,都要公告他的能源消耗量跟效率的相關資訊,供給大家做為採購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