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運送毒化物車輛應裝追蹤系統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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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運送毒化物車輛應裝追蹤系統

2006年04月07日
摘錄自4月6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的車輛,應依規定安裝即時追蹤系統,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

修正草案明定,運送第一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操作,且運送聯單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修正草案中第24條第三項也明定: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至於發生災變時如何究責、釐清責失,第31修訂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違失,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但已盡力防止違反行為發生的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