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廢棄車 受理民眾檢舉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霸道廢棄車 受理民眾檢舉

1997年07月05日
摘錄自1997年7月4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於佔用道路的廢棄車輛,交通部4日通過認定標 準與查報處理辦法,規定警察、環保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廢棄車 經過48小時後仍未清理,環保機關即可先行移置,免得妨礙交通。

交通部昨天召開部務會報,通過「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費費用辦法」;交通部將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及環保署共同發布,預計8月起實施。這項規定使清除廢棄車輛有所依據,還能改善廢棄車影響市容觀瞻。

廢棄車輛辦法規定,佔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況之一,將認定為廢棄車輛:① 經所有人或代理人以書面聲明放棄的車輛;②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 明顯失去原效用的車輛;③失去原效用的事故車、解體車;④其他符合經環保 署等機關公告認定標準的車輛。

有關清除廢棄車輛的權責機關,辦法規定警察及環保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佔用道路的廢棄車輛。警察、環保機關須派員到現場勘查認定,在 車體明顯處張貼廢棄車輛通知,經48小時仍無人清理,環保機關即可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