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溼地法》草案出爐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內政部《溼地法》草案出爐

2012年03月30日
本報2012年3月30日,王鎮中整理報導

台南四草。(攝影:葉子)內政部的「溼地法」草案版本出爐,草案確保溼地功能和多樣性,兼顧溼地「明智利用」,並設計生態補償應以棲地補償為優先,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藉由補償機制開發溼地,換來的棲地就等同於重要溼地,將不能再進行開發。溼地法草案將送行政院審議後,預計5月可送到立法院審查。

內政部部務會報29日通過「溼地法」草案,其中規定為確保溼地功能,維護溼地生物多樣性,並兼顧溼地明智利用,與國際同步接軌;未來各重要溼地將以 「明智利用」原則擬訂重要溼地保育利用計畫,國際級與國家級溼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級溼地則由地方政府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保育、管制以及允許使用的 相關規定。

針對重要溼地的評定劃設,參考拉姆薩公約(溼地公約)及IUCN(世界保育聯盟)之精神,以公平、公開及科學的原則訂定明確的規範,做為重要溼地範圍與等級之評定標準,並將國家重要溼地依其重要性區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以作為管理與管制之基礎。

草案也規定,開發或利用溼地的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導致溼地破壞的情況,則應採一定措施,舒緩對溼地資源造成的損失,至於生態補償則應以棲地補償為優先。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說,就是說要開發的話,就要買一塊棲地補償,買一塊地來換,那這塊買來的地就形同重要溼地,以後不能再開發。

生態補償則應以棲地補償為優先,並基於「先安頓、後拆遷」之精神,要求於開發前回復原有溼地生態環境水準,針對重要溼地範圍內之開發利用加強把關及推動棲地補償措施。

此外,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溼地保育,溼地法草案也訂定了「溼地基金」設置相關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溼地標章及設立溼地基金,透過特定基金的運作及管理,創造收益,達到溼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的目的。

另外,內政部表示,為尊重溼地環境內既有之生活習俗及使用方式,溼地法明定重要溼地範圍內得為既有之現況使用,例如已存在之農耕、養殖、漁撈、鹽業、建築等合法使用行為,以減少對民眾權益產生衝擊,主管機關亦將輔導協助轉作明智利用項目,創造溼地產業收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內政部長李鴻源28日在立法院也指出,未來國有溼地將分為核心區和保育區,只要商業行為不在核心區內,原則上不受影響,原本就住在溼地內的民眾,從事魚塭養殖等相關產業也不會被禁止,溼地的定義不能無限上綱,內政部將花兩年的時間訂出子法,做更嚴謹的規範。

李鴻源表示,溼地是應該要保育的,只是台灣地狹人稠,必須面對的現實是有一堆人住在溼地裡面。所以要把溼地的規範弄得很清楚,讓民眾有所依循。李鴻源表示,行政院版的草案,有部分規定會比立委提出的版本更嚴格。至於位在溼地核心區的土地,政府將按一般的土地徵收規定,以市價徵收。如果有業者在地週 邊有商業開發,不得已必須要用到溼地,溼地法也規定不能以金錢賠償,必須採實質補償方式,在附近另外找一塊地復育。另外,供民對溼地保育的有關訴訟,內政部並不反對,不過法規文字如何訂,還有討論的空間。

許文龍表示,若順利完成三讀,台灣將成為繼韓國之後,全世界第二個有專法保育溼地的國家。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表示,溼地法草案若通過,每級重要溼地都將設保育利用計畫,劃定保育區、復育區等不同的功能分區,農漁業可在適當區域合宜使用,符合國際「明智利用」管理原則。

溼地法由內政部營建署自2009年度首度著手研擬,歷經3年的編修並辦理多場公聽會及進行地方說明,彙整各界意見後,才完成溼地法草案。為維護重要溼地環境,有效管理溼地資源,內政部長李鴻源於今年2月14日出席溼地日記者會時,宣示將「溼地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經過1個多月緊鑼密鼓 的聯席審查及討論,條文已拍板定案。由內政部所提出的溼地法草案共計8章42條,
洪嘉宏指出,《溼地法》草案若通過,現有八十二處重要溼地都得依法重新評定,每級重要溼地都將設保育利用計畫,畫定保育區、復育區等不同功能分區。農漁業可在適當區域合宜使用,符合國際「明智利用」管理原則。

公益信託及公民訴訟。內政部強調,官方版規定,生態補償後的棲地永遠禁止開發,「強度更高」,不須再公益信託。

日前親民黨立委張曉風曾為202兵工廠溼地請命,未來立院通過《溼地法》後,是否也會評定該塊為溼地?洪嘉宏指出,目前尚無任何人為此地提出申請。

李鴻源也承諾,國光石化案的彰化大城溼地今年底前可望列為「國家級」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