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極端氣候劇烈影響,及人為開發步步進逼威脅,具備抗暖化、調節氣候、維持生物多樣性等多重功能的溼地正快速消失。為了讓台灣溼地保育更有依循法度,在各界努力下,〈溼地保育法草案〉目前已通過第一階段審查,行政院審議後,預計5月可送立法院審查,但官方版及民間版草案仍存在較大爭議。
為讓更多人更深入了解民間版溼地法,釐清與官方版的差異,上週五(4/13)由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張曉風、陳其邁、邱文彥、林淑芬等多位立委,跨黨派於立法院舉行民間版草案說明會。
不同的「零淨損失」:僅棲地補償抑或開放代金補償?
民間版本草案以「明智利用」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為核心精神,確保溼地功能和多樣性,並設計生態補償以「零淨損失」為優先,係指溼地生態資源中,其資源面積及生態功能無淨損失,任何行為均不會對溼地整體生態環境造成不可回復之衝擊,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開發溼地,僅可藉由溼地補償機制,而換來的溼地就等同於重要溼地,民間版本特別強調,補償的溼地將以公益信託方式委託予經中央主觀機關認可之公民或依法成立完成登記之團體經營管理。
對此生態補償機制,與會的詹順貴律師指出,民間版本草案與官方版本草案皆以以迴避、衝擊減輕、補償機制為主,但民間版本補償機制以棲地補償為限,而目前官方版對「衝擊彌補」部分除補償機制外,也採用其他生態補償方式,如「代金補償」制度,且補償的溼地未列入公益信託的管理方式。
而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也指出,官方版草案中,生態補償方式並未納入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眾參與。她認為,為了避免開發單位或人為因素操縱,應有公開檢視的機制。
不同的「明智利用」:重要溼地是保育抑或分區使用?
民間版本對於重要溼地的利用方式與官方版本不同,民間版認為國際級與國家級國家重要溼地有重要生態功能,在自然界或人文環境中歸為具稀少特性之資源,應加以特別保育。除了依照規定增設必要的簡易設施外,皆得繼續維持原貌或改成較不會對溼地環境造成衝擊的使用方式,同時禁止開發、從事破壞溼地生態環境,降低溼地生態功能之行為。
而地方級國家重要溼地之公、私有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應按照直轄市或縣(市)溼地保育與利用計畫內容來利用。
官方版溼地法,將重要溼地區分為「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與其他分區」,限定國際級、國家級之重要溼地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土地不得開發或建築,但重要溼地是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顯示官方版本仍然開放公有及私有土地開發機會。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也整理出官方版(內政部42條)與民間版溼地保育法(56條)重點核心差異,其差異如下:
序號 |
重點 |
《溼地法》官方版 (內政部版42條) |
《溼地保育法》民間版 (56條) |
核心差異 |
1 |
國家重要溼地評選 |
第八條 |
第六條 |
官方版本條件已漸接近民間版本。但在民間版本僅將人工溼地之設置目的限制「在淨化水質或棲地贏造」避免人工溼地浮濫營造,並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以保障私人財產及權利。 |
2 |
土地使用方式 |
第十五條 |
第二十七條 |
官方版本:「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溼地核心保育區內土地,不得開發建築與利用。」其他分區如「生態復育區」、「環境教育區」、「管理服務區」、「其他分區」不在此限。仍開放土地(包含公、私有)開發之機會;而民間版對於公有土地部分,除必要之簡易設施外,禁止開發。私有土地除尊重土地權利人得從其原來使用外,亦禁止開發。 |
3 |
禁止行為 |
第二十五條 |
第三十四條 |
目前官方版調整方式已較接近民間版,但未排除人工溼地於經營管理時之行為,適用上恐有困擾。 |
4 |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 |
第二十七條 |
第三十七條 |
目前官方版已將程序擴充為迴避、衝擊減輕、補償等三步驟,且須經審查後才可以代金補償替之,並有在補償成效未如預期時,提高補償比例及追蹤生態效益之條文。但官方版本並未納入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眾參與的機制,避免開發單位或人為因素操縱,應有公開檢視之機制。 |
5 |
獎勵 |
第二十六條 |
第三十三條 |
民間版為能促進人民或團體積極參與溼地保育活動,並獎勵人民或團體以有利於溼地資源保育或友善方式經營溼地,並擬具獎勵內容與方式。目前官方版已較為明確,但仍未及民間版積極獎勵溼地保育。 |
6 |
公益信託 |
無 |
第三十九條 |
民間版39條:「我國接受溼地開發或利用行為衝擊補償之 土地,亦應確保其生態效益長期存續,並且需提出適當妥切之方式。」考量我國現有 體制與法令規範,本法明定以公益信託方式委託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民或已 依法成立並完成登記之團體經營管理。目前官方版31條為「將棲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不得申請開發或利用」,未若民間版積極。 |
7 |
公民意見表達與公民訴訟 |
無 |
第五十二條 |
民間版參酌我國「環境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 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提供公民意見表達與公民訴訟之授權。 |
8 |
溼地標章 |
第三十二條 |
無 |
此條為官方版新增。 |
9 |
附則 |
第四十條 |
無 |
此條為官方版新增,「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家重要溼地,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暫訂重要溼地;其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為重新檢視評選並賦予目前公告國家重要溼地之法律位階,應可肯定。 |
10 |
經營管理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
目前官方版僅為「重要溼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民間版經相關單位多次討論後已排除「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避免法規竟合適用困擾,建議官方版參考 |
林子淩表示,兩方版本不同,未來將在立院進行表決或是透過協商完成立法程序。而民間版本法條可以保留多少,則是有待立法的過程獲得更多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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