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法 部分條文仍需協商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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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法 部分條文仍需協商

2013年01月10日
立報2013年1月9日台北訊,呂苡榕報導

《動物保護法》立法十多年,業務落實差強人意,這幾年,動保團體強力要求修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打算讓部分條文修正在本會期過關,加強飼主責任、減少棄養,加強補犬條件,維護流浪動物福利與生命權。

為督促立委修法,經濟委員會9日審查動保法時,動保團體前往立法院陳情,以落髮表達監督修法的決心。立法院內,除了部分爭議條文保留朝野協商,其他在增加罰則、管理飼養場等部分都修正通過。

流浪動物不該排除在外

動保團體強調,農委會不斷強調飼主責任,卻不肯正視流浪動物送往收容所之後,短期內若無人認養便遭撲殺的現實;動保法等於合法容許殘殺動物,動保團體呼籲讓「流浪動物專責」入法、TNR法治化,減少補捉撲殺。

到場聲援的藝人隋棠呼籲讓流浪動物也能納入法案,不要排除在外,動物流浪是人類棄養與肆意販賣造成,所有先進國家都面臨流浪動物的問題,但不該用「撲殺」解決。

立委林岱樺提案的流浪動物條文中,要求主管機關在基於「避免民眾生命財產、生活品質遭受威脅時」得以申請捕捉具攻擊性的犬隻等加嚴捕犬要求的條文遭到保留。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強調,該條文中要求「為絕育或救援捕捉的『無主動物』,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棲息地。」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為無主動物絕育。這樣的條文等於合理化「流浪動物」的存在,「我們不希望有動物一生下來就是流浪動物,如果把『無主動物』相關條文入法,恐怕會開了一個後門,讓飼主責任不受約束。」

立委丁守中反駁,現行動保法中早已有「遊蕩動物」的相關條文,而「遊蕩動物」就是無主動物,這些內容早已入法,農委會不應該阻擋。雙方堅持不下,最後決議保留政黨協商。

嚴加管理繁殖與販賣

雖然新增的流浪動物條文遭保留,不過修法有進步,包括寵物繁殖與販賣部分加嚴相關規定,必須申請相關營業證照,僅有3年有效期限。飼主以非營利目的繁殖寵物時,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約束飼主責任,並嚴加管理私人寵物的繁殖。

要求成立專責動保警察的修正條文,在警政署建議下修正通過,要求地方警政單位加強動保相關教育訓練。而虐待動物行為的罰則也更加嚴格,若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或5年內再次違法虐待、騷擾等相關規定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濟委員會的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鼓勵民眾以認養代替購買、改善收容所管理。地方主管機關也應加強民間團體和警察在動物虐待的合作。同時,宣導飼主責任,要求飼主為動物植入晶片,避免棄養。

※ 轉載自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