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美麗灣開發案22日環評審查有條件通過,一個8年來一路違法的開發案,卻透過法律漏洞、行政掩護而就地合法。法律存在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平正義,然而如今美麗灣卻示範原來不公不義才能受到保障,這才是讓許多人感到挫敗與不解的地方。
更諷刺的是,美麗灣事件徹底曝露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不堪一擊,任由地方政府、業者玩弄、拆解、規避而無計可施,一部原本為保護環境正義、社會正義而存在的法律,如今卻化身為不公不義的護身符。
2004年台東縣政府跟美麗灣飯店簽訂的BOT合約,開發面積5.9公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飯店或旅館設置達1公頃以上者就要環評,但卻透過基地切割先送0.9997公頃案以規避環評,取得建照動工造成既定事實,接下來才將開發案總面積送環評審查。環保署有必要說明像美麗灣這種拆解環評的手法應如何處置?難道可以透過事後補做環評就地合法?
另外,美麗灣事件以來中央政府都將此事定調為地方事務,但環保署至今未對民眾釋疑的是,美麗灣究竟是「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依規定如果是觀光旅館,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環評就應由中央環保署審查。
但環保署未盡到實質認定之責,卻在今年2月發文問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局的回答是:「觀光旅館是許可制,沒有強制多大規模應申請為觀光旅館」,於是環保署就順水推舟,既然美麗灣是以一般旅館向台東縣政府申請許可,所以環評就由台東縣政府審查。試問中央政府可以只用書面認定去辦案嗎?
事實上連這次環評審查程序合法性也有問題。台東縣政府環評委員會組成共15人,這次出席8名委員,其中3位是台東縣政府官員,台東縣的說法是依《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只有目的主管機關的委員才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這三名官員並非主管機關觀光旅遊處因此不必迴避。
但這話只說了一半,事實上依規程第10條規定,應迴避的還包括「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此案是台東縣政府主導的BOT案,每年台東縣政府還要向業者收取權利金,試問整個台東縣政府是不是「利害關係人」?
一個法治國家對於違法建築物該如何處理不辯自明,該拆則拆、該賠則賠,因為唯有如此才能維護體制,這還需要法院說話嗎?更何況還咬文嚼字辯說判決書並沒說要拆,而且還以促進就業機會、台東發展去挑撥人民對立,真是匪夷所思。
可預見的是美麗灣還沒結束,因為政府欠人民一個「公平正義的解釋」。
※ 同步刊載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