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核」是主流民意:
Q1.贊不贊成台灣逐漸廢除核能發電?
→ 72.%贊成、23.1%不贊成、4.8%不知道/無意見
與2012相較,贊成+2.0%、不暫成-2.4%、非常贊成(+5.4%)
分析:
台灣贊成廢核的民意超過7成,約為不贊成者的近3倍;且贊成廢核者漸多、反對廢核者漸減,廢核已係主流民意。
2002年12月11日環境基本法公布施行,該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至今超過10年。所謂「逐步達成」,應指有朝這樣的方向前進,既有電廠「提前除役」、興建中電廠「停建」。
經濟部《穩健減核網》文宣(圖1),將非核達成時間訂在2055年,環境基本法立法超過半世紀,現任官員很多可能已不在世上,把問題丟給後代子孫處理,是漠視民意、不負責任的作法!
政府應給人民「看得見的未來」,停建狀況不斷的危險核四廠、提前除役老舊核一二三廠,停止焚燒低階核廢料(新北市核二廠內減容中心、屏東核三廠內),實現非核家園法定目標。
二、68.6%民眾不知公投有門檻、僅12.1%答對門檻,越瞭解越不贊成用鳥籠公投解決核四爭議:
Q2.知不知道核四公投案有通過門檻?門檻是投票率至少要達百分之多少以上?
→ 68.6%不知公投有門檻,知者中,答對門檻比例的僅12.1%,其餘19.2%答錯
Q3.贊不贊成政府用目前的公投制度來解決核四存廢議題?
→ 50.9%贊成、45.1%不贊成、4.0%無意見
「不知」有門檻,贊成53.0%、「答錯」門檻,贊成49.7%
「答對」門檻,贊成41.2%,越暸解公投門檻越不贊成
分析:
公民投票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此為所謂「鳥籠公投」條款,利用超高門檻,讓公投變成機乎無法通過,阻止公民意志發揮影響力。以101年1月中選會公佈的選舉人人數18,090,295人為例,相同選舉人數,約需九百多萬人參加公投,才能跨越全國性公投的「投票率門檻」。
台灣曾辦過6次全國性公投,且係與大選合辦,每次都是「同意」提案的佔大多數,但最後卻均因未達到「投票率過半」的超高門檻,而被視為「否決」(表1),可說是「把同意變成否決」的公投魔法,亦是越暸解、越不贊成用不合理的公投現制,解決核四問題的原因之一。
表1:台灣歷次「全國性公投」回顧:
日期 |
事由 |
同意 |
不同意 |
投票率 |
結果 |
|
2004.3.20 |
總統選舉 |
「強化國防」公投 |
91.80% |
8.20% |
45.17% |
否決 |
2004.3.20 |
總統選舉 |
「對等談判」公投 |
92.05% |
7.95% |
45.12% |
否決 |
2008.1.12 |
立委選舉 |
「討黨產」公投 |
91.46% |
8.54% |
26.34% |
否決 |
2008.1.12 |
立委選舉 |
「反貪腐」公投 |
58.17% |
41.83% |
26.08% |
否決 |
2008.3.22 |
總統選舉 |
「台灣入聯」公投 |
94.01% |
5.99% |
35.82% |
否決 |
2008.3.22 |
總統選舉 |
「務實反聯」公投 |
87.27% |
12.73% |
35.74% |
否決 |
「公投門檻」既可強烈影響公投結果,政府應在舉辦公投「前」和人民講清楚、說明白,並「修法取消投票率門檻」,或「承諾只要有效同意票中,同意停建核四者過半,就願意停建」,而非假裝願意交由民意決定,實際上卻是在利用超高公投門檻,讓「同意」變成「否決」,戲弄民主。
政治人物更不應假「中立」之名,放話說「不會去投票」,因為在不合理的門檻限制下,投票率未過半,即為否決,不去投票,等於促使停建公投被「否決」,並非真的中立。
三、「拒絕為經濟發展犧牲環保」是主流民意,且教育程度愈高愈認同:
Q4.同不同意為了經濟發展,必要的時候可以犧牲環境保護?
→69.1%不同意、28.5%同意、2.3%不知道/無意見。
→78.8%研究所(含)以上、70.9%大學/專科、68.0%高中/職、60.7%國中(含)以下
教育程度愈高,不同意此一作法的比例愈高。
→較2012年下降4.8%,惟均超過6成5,不犧牲環境保護發展經濟為主流民意。
意見:
近7成民意不同意為了經濟發展,犧牲環境保護,此項民調結果,令人非常感動,且與我國法律制度相符。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符合我國憲法與法律的經濟發展模式,必須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不得以犧牲環境的方式發展;甚至當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亦即可能造成環境與發展「兩敗俱傷」的情形,應以「環境保護優先」。
政府應尊重「不犧牲環境保護發展經濟」的主流民意,並落實憲法與法律,扭轉犧牲環境保護換取短暫利益的「短視型」發展模式,改採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永續性」發展模式。
以「核電」為例,當代人短暫使用核電,核廢料卻讓後代子孫長久承擔,是不合理的發展模式;政府拒絕民間「用電零成長」的主張,堅持用電量「持續成長」(圖2)及續建核四廠。但核四裝置容量270萬千瓦,略大於林口更新計畫240萬千瓦,小於通霄更新計畫288萬千瓦,核四發電量每年僅193億度,台電預估用電量每年成長3.1%,平均每年增加65億度(圖3),等於爭議30多年的核四,產生的電力不到3年,就不夠用了(65×3=195>193),用電量不停止成長,拼命蓋更多電廠,是不永續、也不合理的發展模式。
圖2:台電網頁截圖
圖3:台電網頁截圖
※ 本文轉載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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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民心事大調查<環保意識篇>問、答
要「實現非核」不只是NGO該做些什麼?
更是「每一個人」願意為台灣做些什麼?
希望每一位瞭解核安真相的朋友
積極告訴還不知道的親友
戲弄民主的「鳥籠公投」九百多萬人的投票率門檻非常高
高到政府不認為人民可以衝破
但當一人告訴十人、十人告訴百人、百人告訴千人、千人告訴萬人、萬人告訴十萬人、十萬人告訴百萬人、百萬人告訴千萬人,只要10的7次方,我們一定可以實現非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