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仁愛醫院藥品問題疑案發生後,熟知內情的醫界人士認為,辦案單位並未觸及問題癥結。他們指出,臺灣地區多數公立醫院醫師、藥師與藥商之間,回扣問題十分嚴重,許多醫師為了回扣,用藥十分不合理,對民眾的健康有極大的威脅。
回扣問題一直是醫界,尤其是公立醫院的老毛病。前幾年,衛生署為了降低公立醫療院的購藥成本,平抑藥價,發佈集中採購、供應辦法。目的其實主在阻止回扣問題。後來為進一步有效遏止回扣,還制定「藥品聯合採購統一招標辦法」。
這些方案執行相當順利,一度也讓外界誤以為回扣問題已完全改善。因為聯合採購統一招標是經過公立醫院層層上報,還要受地方衛生局藥事委員會約束。
一名醫界人士不客氣指出:「這個制度用意很好,但執行後反而使收回扣的層面更廣」。拿回扣的醫事人員數目比從前更多。他表示,只要業務是在回扣所要「打點」的線上,不想拿回扣的人,就被孤立,甚至被看成是可能去「告密」的人。
藥以「C」為貴。這句話成了醫藥人員之間流傳甚廣的笑話。「C」是指回扣(Commission),意思是公立醫院的藥,就是因為加了回扣才貴,另外還雙關著有回扣的藥,才是「高貴藥」。
回扣問題,由來久矣。20年來回扣後遺症愈演愈烈,而且「運作機器」也愈來愈高明。可以寫下一部「回扣三部曲」的社會寫實故事。
最早期的回扣是品質較差的藥想進入公立醫院,非靠醫師介紹不可,介紹費用加上使用費用,形成醫師一筆額外收入。但這種情況,很快就沒有出路,因為這些醫師即使愛錢,也不願意用明知穩定度有問題的藥給病人。
品質較差的藥不久之後便無疾而終。很快的藥商「發明」出第二代回扣藥──「味素藥」。讓那些既想多弄錢又怕病人出事的醫師安心使用。「味素藥」顧名思義就是,使用之後沒敗害也不會有效果的藥。
「味素藥」在臺灣醫界曾有一段十分長的「輝煌」歷史。一直到病人教育水準提高,大眾傳播向醫界提出質疑,而衛生單位也開始要求「合理用藥」之後,味素藥才一一現形,醫界自清的想法使這種藥無法立足。
但最近幾年,第三代回扣藥悄悄出現。檢視整個過程,可以發現,這些藥多數也是不錯的藥廠所製造出來的,品質、效果都有一定的水準,也可以勉強符合「用藥合理」的原則。唯一的問題是價格十分不合理。
這種情形常發生在「非原廠藥」身上。原開發藥廠的成品由於必須加上研究發展的成本,價格很難壓低下來;同一種藥,「非原廠藥」在臺灣製造,除了不必有研究開發成本外,還不需進口運費及關稅,理應便宜才對,卻常發生價格與原廠藥相等的情形。這些不應有的價格「高度」便是回扣的源頭。
一名藥政主管人員指出,這種情形也發生在「進口非原廠藥」的問題上,來自製藥名不見經傳小國家小藥廠的藥,價格與世界聞名的藥廠的相同成分原廠藥同價。公立醫院醫師卻對這家小廠的藥「情有獨鍾」,他說:「其中大有文章──回扣問題甚明顯。」
行政院衛生署每年出版「公立醫療院所藥品使用情形統計表」,電腦資料一筆筆比對,便發現問題重重。
許多從藥理理論上看不合理的用藥情形,都出現在各公立醫院的用藥記錄上。有些第二線抗生素的使用比同系第一線抗生素使用的數量還多。
從病人數目增加的情形比較用藥成長的情形也可以看到,回扣正使部分醫師喪失應信守的職業道德。有些醫院看病業務並無顯著成長,而用藥數字卻以2倍、3倍的數目在增加。在回扣的誘引下,許多醫師大量開藥給未必有適應症的病人。
藥師在審閱藥單時,應都可以看出醫師因「回扣」取向而開出的不合理藥方。有職業良心的藥師會不留情的擲回藥單,這種狀況經常引發藥師與醫師之間正面衝突,為的不是醫藥學理辯論,而是回扣、擋人財路的現實問題。
這種有良心的藥師最後可能被「夾殺」或「三振出局」。大部分的藥師則在「有回扣大家拿」的情況下屈服,同流合汙。
一名曾為醫院不合理用藥問題而憤憤不平深為惱怒的醫師表示,回扣問題大部分出在醫師。但是他指出,有時候藥局主任也有主動協調醫師拿回扣的情形。
他表示,藥局主任單獨拿回扣的情形很少,都是因為藥局主任「護C藥」有功,讓醫師多開有回扣的藥,而得到藥商獎賞。
今年8月發表的「行政院衛生署75年度考核省市立醫院業務改進計畫執行情形考核工作報告」指出:「各醫院之處方集及藥品種類均嫌浮濫,應全面檢討,去蕪存菁,精簡為要。」其中更指出,抗生素、補腦藥、營養劑為最急需「檢討」的藥品。
這分報告只差未明白指出「回扣猖獗」這四個字,對公立醫院的用藥問題,有相當嚴厲而沈痛的批評。
緊跟著這分報告出現之後,最近各公立醫院正在進行藥品審查,許多藥品從名單上被剔除,一名藥界人士說:「全臺灣做藥的都方寸大亂。」有些醫院剔藥十分合理而且也有「去蕪存菁」之意,剔掉了許多回扣藥;有些醫院則根本被回扣藥佔領,好藥沒有回扣的一個個被剔除。使堅持不使用回扣藥的醫師幾乎「無藥可用」。
藥界又輪迴回去當年回扣猖獗的時代,這次「回扣集團」的實力比過去更有組織而且操作得更加熟練,把柄更不容易被抓,一名藥界前輩很感傷表示,司法單位願插手管事是一件大功德,但最重要的是,辦案要切中弊端核心,把真正的罪犯繩之於法。
原載民國75年11月10日聯合報第3版
※ 本文轉載自《我們不是天竺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