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總量管制改「會商」經濟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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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總量管制改「會商」經濟部

2018年06月25日
整理:彭瑞祥(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

立法院臨時會25日晚間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這是2002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其中有關總量管制與額度抵換,應「會商」還是「會同」經濟部,經過數次爭執後,三讀通過版本為「會商」,但加入「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書。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團在民間團體與在野黨壓力下,修正條文為「會商」經濟部。轉載自立委陳曼麗臉書。

中央社報導,25日立法院院會耗時近6小時處理空污法案爭議條文,20:30分開始三讀程序,21:32分終於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空污總量管制的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環保署「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

立委陳曼麗說明,本次修法中,他與環保團體共同建議的幾項條文,均已納入,包括:增列中央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緊急狀況時改燃氣發電但加嚴使用條件限制及明訂2025年落日條款、提高空污費撥交地方政府比例、增加團體得檢舉不法行為、建立法律扶助制度等。

陳曼麗補充,此次修正通過的空污法有幾項特點,包括:

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所轄空氣品質需求而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在此空間內,可以限制汽機車在維護區內使用;此外,為因應極端情況之發生,在時間上,得採取禁止公私場所排放污染物、與禁止機關學校之活動等緊急措施。

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從源頭加強燃料品質,以避免雜質混燒所造成之污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此使用許可證。

三、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訂定,將會納入健康風險因子之考量。

立委吳玉琴補充說明,過去地方政府及環保主管機關為有效改善觀光區域的空氣品質,限制符合空氣排放檢驗之大客車才能進入阿里山、日月潭等觀光區域。但是這樣的執行措施,並無清楚法源,所以常引起執行上的爭議以及相關訴訟,因此這次劃設空品區的修法,便賦予主管機關執法法源,並可擴大適用地區,包含港區、工業區或是學校、醫院等。

另外,根據新頭殼報導,此次三讀也通過「好鄰居條款」;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地方政府需會商鄰近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未來加嚴控管10年以上的車輛排放標準,排氣檢驗未過或未檢驗,最高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通知屆期仍未改善者,最重可註銷牌照,其中,最先受到影響的將是500多萬輛二行程機車與7.6萬輛一、二期柴油大貨車。

另外,各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可限制特定汽機車進入,違者處以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自由時報報導,修法新增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包括禁止特定汽車進入該區,及禁止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

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可採行措施,條文說明欄舉例,如可規範禁止1999年6月前出廠之柴油車輛或二行程機車,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之時段;也可限制船舶使用硫含量較低之柴油燃料、泊岸時應使用岸電設備等操作條件、進出港應減速等運行狀況,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落實特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空氣品質之保護。

條文明定,公私場所具有環保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者,在設置或變更前,應符合環保署標準,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期滿要繼續使用者,應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展延。針對地方政府審查許可證之展延,條文也設立地方政府不得變更許可證內容的原則,規範地方政府變更許可證內容之裁量權。

據三立新聞報導,關於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過去均由環保署統籌運用,此次修法增訂撥給地方政府的法源依據,除了仍維持原規定,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60%撥予所在縣市府;還新增移動污染源所收空污防制費20%撥交該移動污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且違反《空污法》的罰鍰所得,也可追繳為空污基金來源。

此次修法還加重懲處排放污染物之行為,包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如工廠,若發生突發事故,負責人未能在1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並致人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排放污染物「超標」,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可處7年之下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彭瑞祥

六年級生,曾在咖啡店當吧檯兼翻譯,十多年前受南方電子報、破報、國家地理雜誌啟蒙,希望也能自己做媒體關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