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機制的談判表訂都須於2024年的COP29完成討論。兩個機制如何兼容並蓄的運作值得關注。尤其是,不同國家的語言文化、發展程度不同,對損害賠償的定義也會有所差異,這將決定國家對於損害賠償機制的承諾範圍,以及往後大會的談判內容。
令人好奇的是,如果在不探究賠償機制和責任歸屬的前提下,我們應如何討論損害賠償機制?IISD講者表示,開發中國家受到氣候變遷影響最為劇烈,賠償機制應該要被納入討論。但是現在整體的協商方向並沒有將賠償機制納入。
他建議關心此事的人,可以多觀察各國談判的「動詞」而非技術性用語,例如是否使用承諾(commit)及鼓勵(encourage)等用語,從中觀察國家對未來落實損害賠償政策的態度。
另一點有趣的是,12日晚上,有國家提出建立金融機構(financial facilities)處理損害賠償機制的問題。但是類似性質的概念其實已經在華沙國際機制(Warsaw International Mechanism)被提出,這次的機構建置的財務來源又會有什麼不同?是不是需要與其他資金整合?都是仍待討論的問題。
對於巴黎協定第二條第一項第c款所提到:「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今年歐盟提出了新的想法,表示應該要將財務流動與國際目標相結合(例如永續發展目標),並容納更多發展銀行參與,共同討論如何達成目標。
首要目標「氣候調適」缺乏進展

今年COP27特地將氣候調適設為首要目標,但第一週沒有太多進展,而將談判順延至第二週。
在調適議題上,有國家建議明年大會安排更多正式與非正式的對話,以制定相應目標。但是有的國家希望調適與國際目標更加結合。與會國之間如何協調彼此的立場,期待在第二週能有更完整的資訊。
至於如何看待明年的COP28?IISD講者表示將來2年會大大著重在金融面向,例如明年的全球盤點機制(Global stocktake,GST),以及COP29的量化財務結果(Quantified Financial Outcom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