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蕙先、廖君珮/阿布達比世界保育大會 發展海洋OECM的啟示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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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蕙先、廖君珮/阿布達比世界保育大會 發展海洋OECM的啟示

2025年10月22日
文:鍾蕙先(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廖君珮(高雄科技大學高瞻科技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

上萬名來自全球各地的保育專家與實踐者,本(10)月齊聚阿布達比,參與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世界保育大會(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探討自然保育與永續發展的全球行動藍圖。台灣於今(2025)年7月1日施行《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海洋OECM認定辦法),藉由大會交流各國在地實踐經驗,對我國海洋OECM制度發展與省思格外具有啟發意義。


本次大會的代表標誌──游隼代表力量與自由,阿拉伯大羚羊象徵純淨與慰藉,儒艮寓意耐心與守護;人類展現合作與責任。蓋夫樹象徵韌性與新生,哈菲特山、艾因綠洲及沙丘地貌。攝影:廖君珮

本屆IUCN世界保育大會以「Powering transformative conservation(推動變革性的保育行動)」為主題,呼籲全球在氣候變遷加劇、生物多樣性持續下降、污染與社會不穩定等多重危機交織下,採取跨領域、具包容性且行動導向的保育策略。

IUCN大會長期推動全球保育倡議與行動。距離《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及《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Kumming-Montré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等目標訂定的2030年期限僅剩五年,變革性的保育行動、保育概念與實踐的多元路徑與參與,成為本次會議的主題。

大會的關鍵議題之一為「其他有效保育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根據2018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通過定義[1],OECM是指除保護區(protected area)以外,能長期維持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且兼顧地方文化與社會價值的場域。主要目的不一定是保育優先,但可能在地族群、社區、產業或其他各式部門原有的管理機制下,長期對保育帶來正面貢獻。


講者分享非洲如何對應內陸淡水河非法捕撈問題。攝影:廖君珮

海洋保育署作為我國推動海洋保育的關鍵推手,推動海洋保育有關之制度建立與政策發展、與跨部門及產、學、研等跨界合作。2025年7月1日,我國《海洋保育法》正式生效,並同步啟動海洋OECM認定辦法,象徵台灣海洋保育進入更深化且多元的治理與參與階段。

相較於通常是由政府主導的海洋保護區劃設與管理,OECM途徑鼓勵不同主體共同參與且為保育盡一份心力,實踐人類與環境為一整體的概念,以實際貢獻於全球「30x30」目標──在2030年前保護30%的地球自然資源。

筆者們在海洋保育署支持下,以個人學者身分參與本屆大會,期望透過與國際社群的經驗交流,強化台灣在海洋保育議題的國際連結與政策視野。以下三點值得關注:

一、OECM與保護區為不同工具,但兩者的成果皆應對生物多樣性帶來長期的正面影響。

海洋保護區劃設的主要目的是保育優先,而OECM認定之區域的主要管理目的不一定是以保育為主,但所期待的成果,同樣是要對生物多樣性有長期的正面影響。因此,應確保OECM對保育的正面幫助不亞於MPA,避免創造出新型態的「紙上公園(paper park)」。

二、除保育效果,OECM認定亦重視公平與多元參與。

OECM的認定可表彰保護區以外的保育實踐成果,例如在地社群、企業、在地使用者對環境的自主管理模式、小規模家計型生計活動、傳統文化使用方式等。因此,推動OECM認定的過程應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及地方社群的管理與使用觀點,並將之納入制度設計與評估架構,使OECM成為促進社會公平與文化尊重的橋樑。

三、海洋OECM認定不一定比保護區更容易或更快速。

OECM學理和實務是互相建構的。目前,在地實踐的案例以陸域為主,海洋OECM正在發展中,從海洋保護區經驗中發展出對海洋OECM的學理論點和不同群體的價值主張。目前海洋OECM場域的數量相當有限,國際社群、國家層級的實踐者正邊做邊學,辨識各自海洋OECM的特殊性、元素、可實踐方法等。


主辦單位盼藉由社群軟體,持續串聯保育合作。圖片來源:IUCN/Abhi Indrarajan/Workers Photos

筆者們也觀察到,OECM提供一個機會,重申海洋是相連的整體,應以多元目標導向推進保育行動,海洋環境對各層面均有遠大的影響。

「30×30」的願景宏大,不只是擴展保育的地理邊界,更希望讓不同角色都能在其中發揮作用。無論是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在地社群或個人,只要依自身條件與能力,從具體行動著手,都能為海洋永續貢獻一份力量。

推動保育措施時,應以科學為基礎,同時不脫節於社會需求;而治理者則需兼顧行政體系間的協調與長遠規劃,持續邁向更具韌性的海洋治理模式。

海洋OECM持續發展,全世界都在邊做邊學,台灣在全球海洋保育的討論與貢獻也不會缺席。

註釋

[1] 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決議中,OECM之定義為:“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 means a geographically defined area other than a Protected Area, which is governed and managed in ways that achieve positive and sustained long-term outcomes for the in-situ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with associated ecosystem functions and services and, where applicable, cultural, spiritual, socio–economic, and other locally relevant values.

資料來源:CBD Decision 14/8, Protected areas and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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