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廣昭/海洋OECM的現況與挑戰:台灣離岸風場作為全球首例的意義
OECM(Other Effective Area 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一詞的英文直譯為「其他有效的區域保育措施」。雖然該概念於2010年已出現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次締約方大會(COP10)的愛知目標11中,但當時只是提出「保護區+其他有效措施」的概念,並沒有明確的定義。直到2018年第14次締約方大會(COP14)才通過正式定義與判定標準,強調「非保護區,但能長期有效保育生物多樣性」。2022年COP15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將OECM納入「30×30目標」時,OECM才被正式視為與保護區同等重要的保育工具。少了它,全球陸域和海域要在2030年底前達成30%面積納入保護範圍的目標,將更難實現。此外,OECM重要的特徵以及和傳統保護區的不同,在於它把傳統保護區的思維由「劃設禁區」轉變為「多元治理」;由「政府主導」轉變為「社區/產業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