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年底,立法院一讀通過了《農村再生條例》。預計花費10年共計1500億的經費——後來加碼到2000億——來「再生」農村。這個看似好消息的條例,實習農夫在讀過條文及一些相關評論之後,卻感到相當的驚嚇。以下,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看《農村再生條例》的內容。
如果縣市政府覺得你的房子「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他可以限期要求你改善。如果不改善,縣市政府會幫你改。然後,你要出錢。(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31條)
只要「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縣市政府可以劃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來進行建設。也就是說,只要多數人(或「人頭」)同意,即使你不贊成,你也可能會失去你耕作的土地。(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26條)
更誇張的是,因為你的土地從耕地變成建地,有「受益」,所以請繳納土地重新分配整理的費用。你可以用土地來抵,如果地不夠大,請繳現金。也就是說,你不但失去了耕作的土地,還得繳錢。(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27條)
另外,縣市政府可以進行「農村社區集中規劃」,並在規劃後將土地重新分配整理。也就是說,你所耕種的土地,可能莫名其妙地就被換到其他的地方去了。(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28條)
姑且不論令人驚嚇的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以及其他一些同樣嚇人的規定。《農村再生條例》最讓人失望的,是根本沒有在「再生農村」。在整個條例中,大部分是在講土地重新分配、農地變建地、講硬體建設。關於農村的願景卻隻字未提。1972年,加速農村重要措施;1982農地改革方案、推動富麗農村。過去用「建設」的方式無法讓農村更好,現在為什麼又重蹈覆轍呢?
台灣的農村問題,是農民收入太低,是青壯年不願意留在農村。農村問題的成因,是政府長期以來犧牲農業成就工業的政策,是休耕政策,是WTO帶來的進口農產品。要解決這些問題,難道就是在農村蓋路、蓋公園、整修傳統建築和進行環境綠美化,就可以達成的嗎?
在這個條例中,我們看不到農村的再生。只看到政府再一次剝削農村,來圖利建商、圖利財團。誠如十六日晚間於「有機稻場」召開的「農再條例說明會」中,苑裡在地的農民以切身經驗指出,真要照顧農民,請把這些龐大的經費使用在補助有機農業的資材,以及補助有機農產品驗證相關費用上,補助農業機具的購置,增加有機農業的競爭力,同時廢除不適宜、荒謬的休耕補助政策,讓願意種田的人可以較低廉價格承租較廣大的耕作面積來增加收入。這才是真正的照顧農村!
現代的都市人,可能無法像實習農夫一樣,在風光明媚的農村工作。但大家不妨想想,你在假日時想要帶家人去放鬆心情的,是什麼樣的農村?你回憶中的童年,是在怎麼樣的農村中度過?歐盟認為:農村的景觀、人情與生活情境是一切人文情感的孕育場所。農村,不是「有很多農地不拿來蓋房子很浪費」的地方,也不應該是「反正產值沒有工業高的農業」所存在的地方。農村,是歷史發生的地方。農村,是滋養文學、藝術與宗教情感的地方。農村,是我們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