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二一震災後簡化區域計畫程序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適用區域為總統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界定之災區。

九二一震災後簡化區域計畫程序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適用區域為總統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界定之災區。

剩餘臨時住宅配住實施要點
為有效運用安置921受災戶之剩餘臨時住宅,及適時發揮社會救助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為迅速確定須辦理整體更新之地區,以利災損房屋早日重建,應依此規定辦理整體更新地區之劃設。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震災戶臨時屋組合區住屋管理要點
為安置地震受災戶居住生活,確保臨時住屋品質及安全,並於居住期間達到自制自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受災戶使用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
政府為安置921受災戶特訂本要點。行政院安置組、一般民間團體或熱心人士所提供之臨時房屋(含貨櫃屋)均適用本要點。

九二一震災住屋全倒、半倒之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作業規定
配售國民住宅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待售及即將推出之國民住宅(不含店鋪、辦公廳等)。 申請對象:災前之自有房屋全倒、半倒經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其本人(或繼承人)及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均得跨縣市申購;惟以一戶為限。

九二一大地震安置受災戶租金發放作業要點
發放範圍:凡屬921大地震影響之受災戶(含台北縣、市)均適用。 發放對象:以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經鄉(鎮、市、區)公所評估為全倒或半倒之受災戶為限。

臨時住宅興建計畫(第一期)
計畫目標:經現地需求調查,臨時住戶需求戶數台中縣為一萬七千六百餘戶、南投縣為八千六百餘戶;扣除以承購國宅方式安置四千四百餘戶及發放租金外:其餘需求,第一期擬興建臨時住宅兩千戶,包括台中縣一千戶及南投縣一千戶。安置對象:持有住宅全毀、半毀及屬危險等級證明文件(由縣市政府認定),並以擁有高齡者、殘障者與單親之家庭具有優先遷入權。

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中央銀行為執行總統於民國88年9月25日發布之緊急命令第2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為提供銀行辦理921地震災戶民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等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以加速災民重建家園,減輕災民財務負擔,由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及其他轉存款共新台幣一千億元支應。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為落實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特訂定本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