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正 可重罰強冠20億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食管法修正 可重罰強冠20億元

2014年09月29日
摘錄自2014年9月26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會25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加重刑責、罰鍰以及罰金上限,最高達2億元。江揆表示,希望透過重罰,遏止黑心廠商不法行為。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相信朝野都有共識,可盡速於本會期三讀通過。

新修食安法對食品摻偽、假冒或加入未允許添加物,由現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不法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由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或致重傷者刑責未變,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罰金額度提高十倍,最高達2億元。

另外,有關對摻偽或假冒產品業者所處行政罰鍰,由現行上限5000萬元提高至2億元。

草案新增排除刑法第二條第三項適用,行政罰不會再被刑事罰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