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核廢解套或核電廠延役鋪路? 法律人解析核廢兩草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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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核廢解套或核電廠延役鋪路? 法律人解析核廢兩草案

2015年05月17日
本報2015年5月1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3、4月時「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陸續叩關立院一讀,然這兩條法案是否真能解決長年的核廢料問題?抑或是要為核廢料解套或核電廠延役鋪路?

16日上午,環境律師詹順貴帶領民眾閱讀條文,詹順貴指出核廢中心條例空洞無物,核廢法未實質解決核廢料問題,卻已先行造災。專研風險管理的學者周桂田則認為,在能源轉型尚無共識的現況下,制訂這些法令更需慎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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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協會16日舉行會員大會,並選擇目前面臨的核廢法令草案作為講座討論內容,這兩項關於核廢料處置的相關草案,一為政院版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另一為學者版「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由黃昭順、廖國棟、丁守中等立委出面提案,已一讀通過,但兩案現階段都遭擱置。

自嘲律師是「魔鬼代言人」,詹順貴逐項指出藏在法條細節裡的魔鬼。政院版的核廢中心條例中,33條的第5~30項都在講架構,核廢處理僅第3條解釋中心業務範圍,而第2條明訂經濟部監督,第4條明訂將接管3千億核後端基金都讓人擔憂,尤其此中心身份將是行政法人,脫離了立院的審查監督。

至於學者版的核廢法草案,詹順貴則指出有菁英主義的科技專斷問題,包括了場址決定從地方性公投降級為地方議會同意,是民主倒退;而以「核廢資訊交流委員會」來行使同意權、「資訊交流委員會」跟「科技諮詢委員會」的疊床架屋,都讓人對這兩個委員會有所質疑。另有仍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只能課處罰鍰,不提處罰與限期改善等的罰則放水問題。

詹順貴更指出,該草案「營運者」的適用範圍不清,一下是後端處理者、一下是核廢產生者,在台灣就只台電一家,也等於為其解套。

領銜提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的台大地質系教授賈儀平強調,當初建議此法,主要是針對行政院有意推動核廢料境外再處理,並可能在6月做出重大決定。學者們認為此舉所費不貲,對核能後端營運基金有重大殺傷力。等於是此代人無法處理核廢,又把後代經費花光,實不符合世代正義。至於遭到抨擊的部分,他虛心接受。但也表示取消公投,是基於卡在公投案7、8年來無進度而做的讓步。

學者版的核廢法草案中,參考法國經驗,在第7條提出設置「資訊交流委員會」,並由縣市推薦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參與,任務為主動收集相關資訊提供民眾參考、舉辦發表會或辯論會等。第8條則提出科技諮詢委員會,由中研院推薦專家,主要定期負責評估相關業務,提供立院與經濟部公正獨立的意見。

這兩個委員會的設置看來已有公民參與機制,但如何落實卻仍遭質疑,從台大國發所教授周桂田對風險溝通的意見中,可探究問題所在。

周桂田指出,此二專家委員會仍有以單一科學主導式的專家政治,忽視應跨界、核能已是重大社會議題的本質。就如電磁波、瘦肉精、狂牛症、基改、中科三期等爭議一樣,單從科技思考,卻忽略了多元專家的參與、完整的社會審議程序才具有足夠正當性。

周桂田以2000年歐盟的狂牛症事件為鑑,事情剛開始時,科技專家直稱不可能有問題,但隨著病例浮現,也促成了反省與改變;反觀我國,仍常以隱匿、遲滯風險資訊的方式來面對問題。此種決策機制讓人民無法信任,也讓台灣變成「否決的社會」,誰也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

周桂田強調,目前的對立來自過去威權與科技管制,政府應先以負責態度將透明資訊、參與決策的權利還給人民。而核廢問題,先釐清能源政策、做好政策環評,應比立法更優先。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徐詩雅亦表示,面對這些紛爭,也不斷接收到民間應提一個版本的建議。但綠盟認為,立法前提應先面對是否除役、透明處置、全民共識等問題後再談。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