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103年發生了兩起二級保育動物麝香貓,在人為餵食區附近疑似被野狗突襲致死。為此,內政部率先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宣告即將修改的6點規定,規範國家公園內不可餵食動物,並在公告期間尋求民眾意見。隨後動物保護團體質疑「想餓死貓狗」,樹黨中執委更是在自由時報上寫了一篇《麝香貓何以背負餓死浪犬之罪?》社論。生態保育圈認為動物權不該無限上綱,更有教授寫評論反駁。
我們很慶幸,在有志之士之提倡下,台灣民眾對「動物權」的支持越來越高。能夠突破人類中心本位的倫理思考,是相當不易且可貴。但是隨之而來、浮上檯面討論的,則是流浪動物、野生動物之間衝突,進一步引發動保人士與生態保育團體的爭論。
我認為,每個生命個體都是獨特而重要的。「見他活物,宛如人命」,流浪貓狗是生命,然而野生動物也是生命,既是生命,則該平等看待。那麼當流浪動物真的侵犯了野生動物,我們要怎樣取捨呢?
生態觀點:原生動植物之保育是最大目標
保育與保護在意義上有很大的不同:保護是對個體之救贖,保育則是群體之存續。
這也是生態保育人士,與動物保護人士難以達到共識的主因。對於動物保護人士來說,每個生命最好不要犧牲,因此出現了「餓死數量多的,保護稀有的」這類不認同生態觀點的言論。
在自由時報的社論中,樹黨中執委簡嘉馨認為「麝香貓為存活因此背負起餓死貓狗的罪,太沉重了」。的確麝香貓的數量降低,主因可能在於過度開發,次因才是貓狗、道路車禍、農藥毒害。然而從陽明山的兩起案例來看,雖不該把麝香貓之死全歸咎於毛小孩,但毛小孩造成的威脅也是鐵錚錚的事實,應當對流浪動物問題做些規範處理。
貓狗流浪 成強勢外來種
動物保護人士應該認識一點:流浪貓狗,也就是這些外來種,是對於原生動物極度不公平的騷擾。
首先牠們更強勢,不自然因人為而出現在此,數量又因為餵食而得以滋長。野生動物受到了不該有的威脅,是無力反擊的弱勢群體。更重要的是,保育就是要維護自然環境,對象則是該地土生土長的生命群體,而不是流浪動物。
錯是錯在這些流浪動物嗎?真正可惡的是棄養毛小孩的不負責飼主,使牠們淪落郊荒。
但野生動物有罪嗎?真正可悲的是餵食在生態敏感區的愛心爸媽,讓野生動物活受罪。一部分的愛心施捨,卻造成看不見的殘忍。
總之千錯萬錯,不會是動物的錯,那到底是誰錯了?動保人士也許會反問保育人士:「那貓狗怎麼辦?為什麼要怪我們?誰來關心這些貓狗?」生態保育人士則會反問:「那野生動物怎麼辦?為什麼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傷害?誰來關心這些不是貓狗的動物?」
一來一問,一問又一問,簡直鬼打牆。都是珍貴的生命,理想上不該分貴賤先後,然而在一些特殊狀況中該有些取捨。此時是否有一套哲學價值系統可以做為參考依規呢?
有的!
以哲學調和動物保護與生態保育衝突
以哲學來講,面對這種難以取捨且有爭議的問題來說,「效益論」(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是較實在的解決方式。從效益論的角度來看,能夠創造最大快樂,或者說創造最大功益的,即為善。
若以此點來考慮,或許動保團體認為「應該優先保護流浪貓狗,因為貓狗數量比野生動物多,因此這樣子可以照顧到更多生命」。但是這種論點有幾個問題,首先國家公園本來就不該是流浪動物的放養地,保護對象根本搞錯了;再來如果以量而勝,則對於少數、弱勢個體不公平,將造成動物權益版本的多數暴力。
(一)辛格的偏好效益主義
想必動保人士應該熟悉這位大師,動物權的倫理理論泰斗,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對效益論提出了幾個修正。首先是打破「動物不該有權力」迷思,認為能感受痛苦者即有權力,動物也該歸在效益論討論範圍;次者則是「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認為效益論在某些特殊時候應有修正。在偏好效益主義下有兩大延伸:如果可以盡量不要限制對方的「影響最小偏好」、關懷弱勢與少數「少數不被犧牲」。
辛格的理論,若套用在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的衝突中,有兩個推論。
- 基於「影響最小偏好」
如果可以,為何要來影響生態敏感區呢?如果可以,能不能將這些毛小孩移到對於生態比較沒爭議沒危害的地方?進一步的來說,為什麼這些愛心爸媽不直接帶回去照顧,把毛小孩留在野外受盡風寒?
政府決策方面,可以不用消極的讓牠們餓死,應該積極的捕捉後隔離至國家公園外,一來即刻性的減少生態危害,二來可協助民間團體開放認養。這樣就能達到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的共解。
動保團體提出「欲對山區犬貓進行減量與管理的關鍵在於餵食志工」、「與第一線志工緊密配合,才能瞭解地區犬貓數量、出沒地點、犬隻習性」這種說法,相信生態保育團體也會相當認同。然而提出了「誘捕後節育」、「管理餵食」,根本就是多此一舉。
既已誘捕,何必放回,繼續造成當地生態危害?繼續餵食,雖說理想上流浪貓狗因為吃飽了而不會去攻擊野生動物,但實際上貓狗會為了戲謔而傷害野生動物。又說結紮後的貓比較沒有攻擊性,然而結紮狗的攻擊性卻不會顯著降低。以「影響最小偏好」來看,這些不必要的舉動還是徒增傷害。
政府只說不能餵食,沒說不能認養。因此建議動保志工,結合政府政策,將貓狗移出國家公園,避免在未來法規規範下這些貓狗被活活餓死。如果沒錢管理這些動物,可聯絡宗教團體,特別是有在提倡「救狗」的佛教團體,除了救狗一命,又護持野生動物,豈不是功德中的功德?
- 基於「少數不被犧牲」
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育功能有其必要性,維護生態原始原貌為主要任務,並且保育野生動物,特別是即將消滅的保育類動物。以此觀點來看,麝香貓等保育類動物是少數、弱勢,在保護的優先順序上本該高於貓狗,才能造成實質上的公平。讓我遺憾的,自由時報社論中出現「餓死數量多的,保護稀有的」文句,實在是獨尊貓狗的多數暴力思維。
(二)雷根的個體平等論
另一個既辛格後的動物權大家,雷根(Tom Regan),提出了「個體平等論」(the equality of individuals)。任何一個生命個體活在世上,必然與其他生命個體有互動。活命於世本無奈,無奈於必然會傷害到其他性命,因此世間活命皆平等。
雷根的個體平等論提到了一個重要的觀念:衝突。流浪動物傷害到野生動物,這是出於本能、無可避免。然而我們在衝突時有些條件、優先順序,來調停這些衝突。雷根提出幾個原則:
- 「消除更糟原則」(the worse off principle),如果兩方都有利益損失,則讓更糟糕的狀況不會發生
一方面流浪動物因為國家政策,流浪動物會餓死;另一方面若不立法,珍貴稀有的保育動物也因為流浪動物傷害而死。如果兩者來看似乎都是命與命的抉擇,然而擴大角度來看,後者是近乎於「滅族」的危機。以消除更糟原則來看,後者狀況比較糟糕,要優先避免。
- 「最小凌駕原則」 (the miniride principle),盡量不要凌駕對方,要考慮到對方
相對於其他野生動物來說,貓狗是相當強勢、有傷害力的動物。特別是在大型哺乳類比較少見的陽明山國家公園更是如此,基於此原則,野生動物該受到比較多的保護。
或許動保團體可能會誤會,認為我身為生態保育人士,一面倒的護航野生動物。實際上這些哲學、倫理學的準則,套用於此案例(國家公園禁止餵食流浪動物)而言,我認為不管怎樣看都是合理的政策。然而在其他非國家公園的地方,不可將野生動物的權力無限上綱提升,一昧的獨尊野生動物,因此我提出依地點性質來分,有3種等級做為處理。
處理衝突分三級
依照地點不同,保護毛小孩與野生動物的比重應該不同。
以下3級,數字越高級,在保護野生動物上越優先。數字越多,則是保護流浪動物上優先。
- 第一級:國家公園、國有林地、生態保護區、生態敏感區
- 第二級:近郊郊山
- 第三級:都市、人群聚落
第一級:國家公園、國有林地、生態保護區、生態敏感區
在第一級中,很遺憾的,無庸置疑的,毛小孩若與野生動物發生衝突,毛小孩的優先順序需排後。這些地區的劃分,就是為了防止人類活動過度干擾、保護生態環境用,這之中也包含了外來種造成生態危害(貓狗移入)、不自然食物供給(餵食)。
或許很多人都小看了貓狗對生態造成的威脅,實際上甚至毒蛇也會被貓狗咬死的,在野外環境也少有大型動物的台灣裡,毛小孩的兇猛程度相對高於野生動物。雖說生態破壞的主因並非來自於貓狗,而是開發,然而這些第一級的生態區,本來就該從嚴管理,不該放過人為遺棄與餵食。
另外有動保團體提出「捕捉-結紮-後放回」這種相對和緩的處理法,然而此方法連用在第二級(近郊郊山)都會有爭議,何況第一級對生態如此敏感的範圍,真的是能不要就不要。
動保團體說「繼續餵飽毛小孩,就不會有傷害野生動物」。
民眾可餵乎?這將造成流浪動物有力氣繼續傷害野生動物。況且貓狗會為了戲弄而傷害野生動物,與吃不吃得飽不成必然關係。為何有良心餵養的人,對於生態傷害要全民與後代承擔。
國家可餵乎?憑什麼沒良心棄養的人,其公共成本由全民負責?
雖然說起來很殘忍,生態保育人士清楚流浪動物也是無辜的,但是必須認清一件事情:在這些地方,毛小孩本來就不應該存在。(不該存在,不代表要消滅他們生命,可以採取移除、隔離、認養等補償方案)
第二級:近郊郊山
第二級其實才是爭議最大的地區。
近郊近山,通常是愛心媽爸最常「不負責放養」的地方。流浪動物不但多,且繁殖多,又有足夠空間活動與擴散。在沒吃飽的情況下,除了會攻擊野生動物外,野性較強、較會攻擊人,不論生態保育還是公眾安全,都是棘手問題。
法律層面來看,頂多《環境保護法》可以因為餵食流浪動物造成的環境污染,最高可罰6000元以下罰款。困難點在於這些餵養流浪動物愛心爸媽,通常不承認自己是飼主,實際上他們也只有餵,沒有養。也很難有證據抓到這些愛心爸媽餵養的事實。與其與愛心爸媽產生對立,如何讓愛心爸媽與政府合作,進行數量控管,是比較實際的方案。
以生態層面來說,近郊郊山是人群聚落與生態保護區的緩衝帶。雖然可以容許某種程度上生態破壞,然而貓狗還是過於強勢,若是近郊的生態緩衝功能潰堤,那就是保護區生態浩劫的開始,因此生態保育者仍然擔憂。
目前可以讓動物保護人士與生態保育者,比較能妥協的方案就是「捕捉─結紮─原地放回」。以生態方面做到減量控管、動物權方面也能兼顧為原則。在此處政府應該更加積極的處罰、捕捉。
第三級:都市、人群聚落
第三級區域的流浪動物,與人類生活圈極度靠近,是人類生活的一部分風景。在這區域的流浪動物,鮮少會對野生動物進行傷害,有的話,也頂多都市區的常見鳥類、鼠類、錢鼠之類,對於生態破壞少了很多。
因此流浪動物的動物權,在此區域應該被人類更友善對待。消極上採取溫和TNR,防止流浪動物氾濫;積極上應該鼓勵認養、立法植入晶片追蹤。
總結:動保與保育,雙方不可無限上綱,因情況而有不同處置
綜以上論點,我提出了毛小孩與野生動物在不同地區上,兼顧動物權與生態觀點,而有不同程度的處理方式。以倫理學為底,國家公園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應當為優先無庸置疑,內政部或許做得不漂亮,但方向大致上正確。
很遺憾動物保護人士容易把動物權僅僅聚焦於貓狗,實際上動物權應該更加廣泛的擴張到野生動物上,並且有更細膩的思考與討論。也希望動保人士能夠多多對於生態保育的觀念有些了解,才能更完美的讓動物保護議題,融合生態保育觀點,提高到更高的層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