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黑心錢 得沒收企業資產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追黑心錢 得沒收企業資產

2015年10月12日
摘錄自2015年10月11日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去年與前年台灣連續發生黑心食品犯罪案,但不肖公司賺到的黑心錢卻無法沒收,用以賠償消費者,法務部因此決定修改刑法有關沒收的規定,擴大沒收範圍,未來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以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防止蓄意脫產。

此次修法對企業、公司的影響較大,以後若企業製造販賣黑心商品,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宣告沒收公司的動產和不動產。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現行刑法第38條的三項沒收規定,前兩項是槍砲、毒品等違禁品,以及用來犯罪的刀或毒藥,第三項是「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因此不是犯罪人所有,就不能沒收;例如黑心企業所賺的黑心錢,列為公司資金就無法沒收。

法務部指出,之前為了加重對黑心廠商的處罰,由法院判決罰金(刑罰),行政機關(衛生局)的裁罰(行政罰)雙管齊下。依行政罰法規定,法院判決罰金(刑罰)優先於行政機關的裁罰,且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當時彰化衛生局裁罰大統長基賣混油所得18億5,000萬元,但因法院審理後判決大統3,800萬元罰金,因此撤銷鉅額行政罰鍰,反而有利大統長基公司。

法務部為了扣得到鉅額不法利益,將修補上述刑罰優先於行政罰的漏洞,決定修改刑法的沒收規定,制訂「沒收」專章,讓司法機機得以對自然人、法人以及第三人,以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不法獲利均得單獨宣告沒收,防止脫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