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垃圾自己燒? 林內焚化廠弊案未解 環署提重啟挨批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自己的垃圾自己燒? 林內焚化廠弊案未解 環署提重啟挨批

2015年10月29日
本報2015年10月29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今年中部爆發垃圾大戰,環保署長魏國彥至立法院說明時表示,希望雲林縣啟用林內焚化廠,讓沉寂多年的林內焚化廠議題再度浮上檯面。29日,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林內鄉居民等召開記者會,揭發林內焚化廠弊案,譴責環保署瀆職,並呼籲署長盡快下台。

環團指出,全國的焚化廠足以處理全國家用垃圾,環署未能協調處理,只談啟用林內廠是短視近利的作法。此外,林內焚化廠弊案重重,建價遠高於其他焚化廠,啟用後不僅造成中部地區空氣污染,政府每年還要支付四億建設費。

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蕭清郎特地到場解釋,指已協助清運雲林垃圾,但不能一味要求別的縣市幫忙處理,應先自助而後人助。

環保團體到立法院開記者會表達反對啟用林內焚化廠。環保署代表也到場說明政策。

環保團體到立法院開記者會表達反對啟用林內焚化廠。環保署代表(左一)也到場說明政策。攝影:陳文姿。

焚化廠足夠處理垃圾  啟用必要性遭質疑

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蕭清郎解釋政府政策

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蕭清郎解釋政府政策攝影:陳文姿。

今年台中、彰化、雲林等地都發生垃圾無處可去的問題,12日立院要求魏國彥說明垃圾政策,魏國彥提出希望雲林縣啟用林內焚化廠,自己縣的垃圾自己處理。

不過,魏國彥也承認,近年垃圾分類與回收有成,全國24座焚化廠足以處理所有家用垃圾,中部垃圾大戰只是各縣市本位主義的問題。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說,垃圾問題是因為各縣市各自為政,不願接受其他縣市垃圾。環保署長作為中央閣員,理應解決問題,而非啟用一個有問題的焚化廠。

詹順貴指林內焚化場涉及弊案、建設費過高、選址不當、環評遭撤銷等問題,署長作法短視近利沒有格局,應盡快下台。 

蕭清郎回應指出,環保署已協調各縣市代為處理雲林垃圾,但救急不救窮,雲林縣應提除長期可行的解決方式。

林內焚化弊案重重  環團控訴當年雲林縣府與環保署長瀆職

林內焚化廠的行政訴訟原告居民吳德雄

林內焚化廠的行政訴訟原告居民吳德雄攝影:陳文姿。

當年林內焚化廠是以BOO方式興建,由承包商興建營運,政府補貼。2004年爆發焚化廠官商勾結弊案,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以貪汙被起訴,訴訟多年,去年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有罪,但因未審酌減刑,今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焚化爐本身的環評審查結論也於2010年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

謝和霖指出,林內焚化廠的興建費用與政府每年攤提建設費遠高於烏日焚化廠,這是明顯有暴利的合約,地方縣府沒有發現,中央環保署也予以備查。因此,當時的雲林縣府與當年的環保署長嚴重瀆職。

蕭清郎解釋,烏日廠因為有部分處理容量是屬於民間廠,故政府補貼成本較低。至於環評部分,蕭清郎認為雲林縣應先提出「適法處分」,繼續走完環評程序,再來看下一步該怎麼處理。
 

雲林縣府片面解約 付不出賠償金

前任雲林縣長蘇治芬已與達和公司解約,達和因此提起仲裁求償,最後判定雲林縣應賠償29.5億。不過,雲林縣卻付不出賠償金,達和因此申請查封雲林土地。

看守台灣協會指出「即使要賠償,林內廠解約仍是正確決定」圖片提供:看守台灣協會

看守台灣協會指出「即使要賠償,林內廠解約仍是正確決定」。圖片提供:看守台灣協會

林內焚化廠的行政訴訟原告居民吳德雄說,郝龍斌於環保署任內,對於張榮味的雲林縣府監督不周,縱容其違法,而後衍生賠償廠商的問題,中央應無條件支付該筆費用。

謝和霖認為,林內焚化廠鄰近林內淨水廠,考慮空污、水質與周邊生態等問題,不宜啟用。與其每年支付四億建設費啟用焚化廠,不如支付賠償金,並收回焚化廠,努力輔導雲林縣做好垃圾減量、分類與回收,原廠址也可作為垃圾分類廠、廚餘堆肥廠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