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
摘錄自2015年12月19日台灣新生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山東發布「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將自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防治船舶污染、港口污染作出明確規定。
京杭運河為山東省內河航運主幹道,水上運輸活動頻繁,目前內河水運企業226家,該辦法鼓勵新建、改建船舶採用液化天然氣等新型能源。
辦法規定,船舶應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船舶應將船舶污染物及時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禁止向京杭運河直接排放或者丟棄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出具由海事管理機構監製的接收憑證,接收憑證應隨船保存備查,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按規定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進行處理,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違反規定,船舶向京杭運河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或者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