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綠色和平組織上周(14日)公布最新調查報告「台灣製造-失控的遠洋漁業」,指出我國漁業過去涉及人口販運與虐待漁工,甚至媒體報導可能牽涉到海上謀殺,種種事件顯示政府管理不當,導致不知情的消費者,可能購買或食用「不乾淨」海鮮。
台灣漁業違法事件頻傳 指向結構出了問題
綠色和平全球鮪魚專案負責人 Oliver Knowles在報告前言中指出,有越來越多文件紀錄,證明過去台灣漁業有許多違法行為。然而台灣的主管機關接獲這些嚴重問題通報時,卻往往視為單一個案。
「但是,當我們將一連串非法案件放在一起研究時,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結論,包括未報告、未規範(IUU) 的捕撈行為、海上喋血、虐待勞工、非法等嚴重的違法事件頻傳,已不是指責個別業者未盡管理責任就能解決。」他直指台灣各級主管機關皆有失職之處;而台灣漁船以賭上人命和污染環境來供應鮪魚和各種海鮮的惡名,將嚴重危及台灣漁業。
綠色和平於2014及2015年間,在台灣與斐濟訪問超過100位漁工,發現2/3外籍漁工遭到虐待或剝削等不合理對待。「台灣製造-失控的遠洋漁業」報告中,提及不良仲介假藉招募工作名義,卻行人口販運和強迫工作之實,使得台灣國家聲譽搖搖欲墜。
綠色和平也公開與數名漁工訪談內容,訴說他們在船上遭到不合理、甚至侵犯人權、勞工權益的對待,包括暴力相向、過度工時、苛扣工錢等。這些不是單純個案,而是台灣漁業整個管理體制出了問題,須要立即改革修正。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劉黃麗娟即指出,2013年巨洋號以不實宣傳的手段,招募了很多柬埔寨的勞工到海上勞動,受害人數約700~800人,這些漁工遭受欺騙、挨餓、虐待、死亡威脅等悲慘遭遇,在南非開普敦跳船檢舉申訴才被發現,至今仍有很多柬埔寨人漁工下落不明,不但巨洋因此被柬埔寨政府起訴,更成國際人口販運的最壞的教材,並使國際社會盯上台灣。
綠色和平也舉2014年網路影片揭露台灣漁船「春億217」路過海上喋血事件,國際媒體與調查單位持續報導和調查,許多新證據持續浮現。
這些案例都與台灣公司或漁船有關,但檢調與相關單位至今調查未果,綠色和平認為是政府消極不作為。
報告指出全球漁業包括台灣在內,都面臨過度捕撈、產能過剩和漁船管理不佳的問題,導致漁業資源枯竭,而刻正進入立法院修法的「遠洋漁業三法」缺乏漁業資源宏觀的永續思維,以及平衡漁撈能力與管理政策評估,尤其台灣上千艘的遠洋船隊遍布世界各大洋,在國際間擁有強大的漁撈能力,但在管理監督上,政府根本管不到也管不動,讓非法捕撈有機可乘。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顏寧表示,遠洋漁業複雜與遠離陸地法令的特性,一旦發生違法事件也難以監管。台灣船隊龐大,現有法令與資源難以全面打擊非法漁業,除了儘速通過新法,漁業管理急需跨部門合作。
法令先進卻難以執行 淪為紙上談兵
去(2015)年10月歐盟對我祭出黃牌,行政院急送「遠洋漁業三法」進立法院審查,然而,過去台灣雖有先進的漁業法令,都因稽查配套不足難以執行,形成法律漏洞。綠色和平即以2012年通過的「鯊魚鰭不離身」為例法規先進、立意良善,違反鰭不離身事件仍層出不窮,淪為紙上談兵。
去年8月至10月綠色和平在各港口實地調查,常常看到一簍簍的魚翅,從漁船直接拖往漁港邊的工廠,倒貨、分貨,有16起漁船疑似違法卸鯊魚魚鰭,與漁業署和海巡署在一年之內發現18起案件有明顯差距。
漁業署提出新的遠洋漁業三法看似有望解決黃牌危機,但立法後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落實執法,是未來台灣擺脫非法污名的關鍵。
「立法後的行動計劃才是落實台灣責任漁業的基礎,漁業署應儘早公開計劃內容,解除各方憂慮之外,同時與各部會展開資源整合。」顏寧表示,應考量後續執法與配套行動計畫,成立跨部會專責小組,全方位打擊非法漁業,讓台灣儘速從黃牌名單上除名。
漁署:5年23.5億「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
漁業署新聞稿表示,「鯊魚鰭不離身」至今年3月底止,共進行4,412次卸魚檢查,查獲違規核處31件,除該署100多名可機動配合之檢查人力外,也與海岸巡防署及各地方政府合作,將持續彼此合作關係,共同進行執法查核。
針對綠色和平所稱在3個月內發現16起漁船疑似違法卸鯊魚魚鰭案例,漁業署認為,綠色和平非執法單位,不瞭解其蒐集證據方式,或蒐證內容是否屬實。
而「巨洋號」、「春億217號」皆已分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及刑事偵辦程序,並由相關機關依程序辦理;行政院已於1月15日核定5年期「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總計23.5億之預算以支持我國漁業管理,提升執法能力。
另為配套推動遠洋三法,漁業署也規劃相關管理措施,如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ogbook)、國外指定港口及卸魚申報等,提升我國遠洋漁業管理能量。
以欺瞞、剝削境外雇用漁工 遊走人口販運邊緣
台灣經過多年努力,擺脫人口販運第二級觀察國家,成為亞洲惟三的第一級(Tier 1)國家,然而,海上勞動屢屢難以與人口販運脫鉤,造成國家名聲極大的傷害。台灣尚無針對海上勞動的保護法令,劉黃麗娟去年12月受漁業署邀請,以「海上勞動者的生與死」為題指出,應針對海上勞動有另外的規範,或於勞基法有漁業勞動的專章。
他引述紐西蘭學者研究海上漁業供應鏈的觀察:全球漁業為了壓低成本,幾乎都是向下沉淪的商業模式,包括雇用外籍勞工為主的勞動力。
漁業因為辛苦,國人不願從事,使得主要勞動力來源幾乎都以外籍勞工為主,台灣從1987年就開放境外雇用漁工;而來台的外籍勞工則面對仲介、貸款、防逃保證金等壓力,來台第一年到一年半之間,幾乎都在還貸款。
移工更面臨缺少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操作以及訓練等困境,當遇到重大傷害,雇主又缺乏通報意識,可能任由勞工生病、受傷求助無門。
「海上勞動性質和家事勞工很像,雇主的命令可無限制延伸,移工長期處於應付船長命令的備戰狀態,工時漫長、勞力消耗大,又無法充分休息的高壓力狀態,更可能遭遇飲水、食物不足的狀態。」
目前外籍漁工聘僱有兩種方式,一為適用《就業服務法》,但人數較少;另一為境外僱用,只有勞動契約,沒有救濟管道,公海遇到的問題沒有人可以解決。
境外僱用勞動部認為不關他們的事,漁業署不是勞動專業,加上境外雇用不適用本國法令,問題十分複雜;現在更透過補給船,將勞力不斷在公海上販運。劉黃麗娟說,過去補給船是補給物資,現在連人力都透過補給船把勞力送到船上,遊走人口販運邊緣。
台灣目前的勞動法令不適用於海上勞動作業,而人口販運的模式,將影響台灣加入TPP,他解釋,TPP中有一個關於勞工專章,會員加入之前,必須面對勞工高規格規範,一旦被列為人口販運第三級國家,就不能加入TPP。
他建議勞動基準法加上海上勞動專章,讓海上勞動受到良好的規範,例如工作、休息、休假該如何安排,重視勞工權益,而主要市場國為泰國、日本和美國更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採購來自公平貿易的漁獲,形成良善的產業生產鏈,才能談海洋永續。「環境保護及勞工權益是一體的,應該要等同視之。」
註釋:根據農委會漁業署新聞稿,包括「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漁業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項遠洋法案,目前已於立法院完成一讀。